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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业主、住户群体中的“害群之马”,台湾的经验是不是可以借鉴?

(2015-02-25 18:22:49)
标签:

杂谈


台湾住宅大厦管理中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驱离不良住户、业主的“恶邻条款”

刚刚过去的春节期间(223日),台湾东森电视台播出了一条新闻:【新北市新店有一名陳姓男子,屢次在半夜開音響發出噪音,六年多來沒有改善,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驅離陳姓男子,不過卻敗訴,關鍵就在於,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也就是俗稱的惡鄰條款,如果住戶經過規勸,三個月內沒有改善,才可以交付違規證據,訴請法院驅離,不過管委會卻反過來,先決議驅離,然後才規勸,不符程序,因此判定敗訴。】

 

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完整抄录如下:

 

第二十二条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于三个月内仍未改善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其他违反法令或规约情节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项之住户如为区分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于判决确定后三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前项拍卖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于积欠本条例应分担之费用,其受偿顺序与第一顺位抵押权同。

 

 

最后,要感谢台湾的毛安安小姐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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