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香港某屋苑《主体公契》
(2013-10-01 22: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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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普遍能自觉的做到:
1. 提供勤勉和忠实的服务;
2. 对于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予以充分的披露;
3. 应有合理的审慎、勤勉和技能;
4. 不得从事任何与所服务的业主组织或小区竞争的行为;
5. 不得从事任何与所服务的业主组织或小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6. 不得有任何为自己谋取秘密利益的行为;
7. 公开由于其管理物业小区而得到的任何利益;
8. 一切行为不得超越业主组织的授权;
9. 在合同终止后,不得继续以业主组织的代理人或物业小区管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当然,业主们随时的监督(例如通过社区事务听证会等形式)也是必要的外部力量。
在刚刚过去的中秋节,有朋友问我:“香港的月亮圆吗?”一语双关。
来港一个月来,入住小区后时时感受着这里的物业管理,态度友好、服务贴心,以至于我恍惚觉得——香港的月亮真的比大陆圆啊!哈哈。
今天得到一份本屋苑(小区)的《主体公契》,这应当是类似于大陆小区《议事规则》或《管理公约》,或别的什么?通篇看罢,冷汗阵阵。怎么我觉得,如果不是在香港这么一个尊重契约的社会,仅凭这样一份《公契》,小区的业主不得愁死啊?貌似管理处(物业公司)有着太多的权利、权力,而业主和业委会则对其没啥制约。
发上来,大家看看吧。仅仅是一个屋苑的《公契》,也许不能代表整个香港物业管理哈。
公契中文译本
1. 总则
1.1
1.2
2. 业主的权利
业主应有全权、独有权及特权拥有、使用、占用及享有其单位。
2.2
2.3
2.4 业主有权在得到通讯网络设施及地方的业主同意后(此同意不能无理拒绝给予或拖延)接驳通讯网络设施及地方内的天线、卫星接发放系统、电子通讯、互联网及宽频系统以便使用及享用共单位。
3. 业主的责任及大厦规则
3.1
3.2
(a) 数额相等于三个月管理费的管理费按金(此按金只可转到新业主名下,不可发还予旧业主);
(b) 数额相等于两个月管理费作为缴付资产基金;
(c) 预付两个月管理费;
(d)
(e)
(f) 由管业经理根据公契所厘定之政府地租。
3.3 所有业主(政府产业的业主除外)应缴付由管业经理厘定的资产基金成立数额,用以应付在公用地方及设施方面的基本性工程。
3.4 任何业主若不缴付任何公契内业主应缴付之费用超过30日,则须缴付利息,年利率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最优惠利息加2厘,由到期缴交日起计。管业经理亦可征收因为欠款引致额外工作的追收费(追收费为不超逾欠款的10%,因诉讼所引起的律师费不在此内)。
3.5
3.6
3.7
3.8
3.9 业主如转让其单位,有关转让契内必须包括下列须由买方作出的承诺,否则业主无权转让其单位:
(a)买方须接纳和承认地铁公司在公契获赋予的一切权利和权力并承诺将该等权利和权力授予地铁公司,和不会做出任何行动以影响地铁公司所拥有之上述权利和权力;
(b)买方须应地铁公司提出的要求,授取所需行动,以便地铁公司行使上述之权利和权力;
(c)买方须明确委托地铁公司为其不可撤销之授权代表,处理任何地铁公司为行使上述行为之权利和权力而需进行的事项;
(d)买方须遵守公契及管理协议的条款;
(e)买方如转让有关物业,须于转让契内包括与上述类似,由承让方做出的承诺。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除非事先经管业经理书面同意,否则业主不可对其单位做出任何外部或结构性更改。
3.19
3.20 如在防火条例许可下,业主不可把通往天台的门或入口锁上。
3.21业主不可造成滋扰或制造噪音。
3.22 业主只可根据大厦规则饲养动物及其它宠物在住宅单位内。如有两个若以上的业主或住客合理的投诉,则不可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于住宅单位内。
3.23 凡与物业管理事宜有关的所有申索及要求,业主须保障管业经理完全毋须负责。
3.24
3.25
3.26
3.27
4. 业主会议及业主委员会
4.1
发展项目业主委员会及任何业主附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由获选或获委任时起至下一周年大会举行日期止,但倘若任何退休委员的空缺未获填补或并无举行周年大会,则有关委员的任期将延至下届周年大会。
4.2
4.3 业主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包括发展项目每期的附属委员会和发展项目业主委员会。
发展项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总数成员的一半或3名成员(以较多者为准)。所有业主附属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时组成有关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一半。
4.4
4.5
4.6
4.7
(a)业主(包括共同拥有业权的其中一位);
(b)(i) 如业主为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的代表;
4.8
5. 管业经理的权力及责任
5.1
5.2
5.3
5.4 管业经理有权管理、控制及监督康乐设施及地方的使用,并可制定、修改及执行有关使用规则及设施收费。
5.5
5.6
5.7
5.8
5.9
5.10 管业经理有权就物业的管理事宜订阅合约,并且聘请、酬报及解雇任何人士。
5.11
5.12
5.13
注:本摘要仅供业主参考,并非法律文件,故无任何法律效力。如需要更详尽的资料,请参阅公契原文。
第一期公契分契
1. 总则
1.1
1.2
2. 业主的权利
业主应有全权、独有权及特权拥有、使用、占用及享有其单位。
2.2 业主、租户、雇员、代理人、持有特许证者或业主授权的人士,在不违反公契、分契、大厦规则或其他由管业经理所订规例的情况下,均有全权自由使用发展项目第一期内的公用地方、公用服务设施。
2.3 业主有权在得到发展项目第一期通讯网络设施及地方的业主同意后(此同意不能夫理拒绝给予或拖延)接驳发展项目第一期通讯网络设施及地方内的天线、卫生接收发放系统、电子通讯、互联网及宽频系统以便使用及享用其单位。
3. 业主的责任及大厦规则
3.1所有业主应根据公契第J节的条款按其拥有物业应占管理单位的份数,缴交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及支出。
3.2
3.3业主除在指定地方外,不可在单位任何地方、天台、平台或车位洗涤或晾晒衣物或作类似用途。
3.4
3.5
3.6
3.7
3.8
3.9
3.10
3.11
3.12
3.13
3.14
4. 业主附属委员会
4.1
业主附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由获选或获委任时起至下一周年大会举行日期止,但倘若任何退休和员的空缺未获填补或并无举行周年大会,则有关委员的任期将延至下一届周年大会。
四名来自第一期住宅发展项目会员及一名来自发展项目第一期停车场会员。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业主附属委员会三位成员。
4.3
(a)业主(包括共同拥有业权的其中一位),而该业主的单位是属于发展项目第一期内其中一个单位;
(b)(i)如业主为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的代表;
注:本摘要仅供业主参考,并非法律文件,故无任何法律效力。如需要更详尽的资料,请参阅分契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