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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权力能够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013-01-17 02:36:21)
标签: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杂谈

分类: 哲学、西方哲学

只有权力能够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西方哲学名著品读系列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

 

 

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一样,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去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其中的思想成为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观念。

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筑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含义接近于“自然法则”,是自然形成的,而非人为的。因此万物都有法,它们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在动物界,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在自然法的前提下才是人为法,它是只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人为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前提,不得违背自然法。人之所以需要法律,正如自然界需要法律一样,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就没有正义可言。可以说兽有兽法,人有人法。

人为法中又可以分出三个部门: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孟德斯鸠主要考察了其中的政治法。政治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所以他从各个方面研究了不同因素对于政治制度的影响,比如法律、财富、宗教、人口、贸易、传统、风俗、习惯、气候、地理等因素,对于政治制度都会产生作用。他从这些研究中发现了法的精神。

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呢?有两条原则:

第一,“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也就是说,一切都应当完全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别人没有任何权力进行干预。这种法律的治理意味着除了法律以外,不应当再有别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规则和任何特权,如果有,那怕只是一点点,那么自由和平等就失去了保障。

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当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那么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就只能如同畜牲一样人任人驱使。所以言论不应当构成犯罪,言论要是构成犯罪,那么任何言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根据,因为言论不过是一些声音和符号,它们可以有多种解释,具有歧义性,因而都有可能被任意解释成犯罪。比如,我说“我要杀人”,可是并没有就此去拿刀子,那么就不应当因此而把我看作杀人犯。

第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是孟德斯鸠考察了人类的政治史以后得出的结论。他发现了人们使用权力的一条普遍规律,这就是:凡是有权力的人几乎无不滥用权力,而他们对权力的使用也是无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的时候才会停止,若是没有界限,他们会一直使用下去。

那么怎样才能够制约人们对权力的这种滥用呢?有什么力量能够约束它?通常人们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自觉,二是人民监督。这两种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认为是很有效的。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从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的时候,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了生死,道德算得几何!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够约束他的。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的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由此可见,之所以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是因为除了权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能够与之相抗衡。怎样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分权。权力之恶,根源在于它被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手中,没有限制。因此相应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同一种权力交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来掌握,使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力,从而使各个部门之间构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给它们设置一个界限,使其不能够无限制地使用下去。具体地说就是实行三权分立。

所谓三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机构来掌握和行施,它们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专权和腐败的出现。任何一个机构若是掌权了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自由就不存在了。

立法权必须掌握的人民手中,否则便无自由可言。因为,人民掌握立法权,意味着人民服从法律的时候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从别人的意志,而这正是自由的本意。而且立法机构还可以再分成两个部分,交由两个不同的立法机构行施,这就是上议院和下议院。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立法机构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总是存在着不同的层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如果立法权掌握在他们当中的一方手里,另一方就会吃亏,立法就对另一方不利。所以,他们各自的利益应当在立法机构里反映出来。上议院由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平民代表构成。两院之间互相具有否决对方决议的权力,这样,当一方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对方的利益,否则就不容易被通过。

人们或许对于这种思想有疑问:既然统治者总是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的利益总体上就是一致的,他们怎么会相互监督和制约呢?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即使统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之争会使他们产生相互的约束;同时,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还有舆论自由和人民的制约,一切机构的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再者,还有凌驾于一切机构之上的法律。因此,无论如何,权力分别由几个机构掌握,总比大权独揽要好。事实证明,重大的政治错误和腐败几乎都是由于权力集中所导致的。

法治本身当然也不会那么完美,法律不可能保证绝对的公正,因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多少都是既得利益者,执法时难免偏私。但法治总比人治和德治要好,因为毕竟还有个规矩,如果你觉得那个规矩不合理,就不要触犯它,于是你也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存在没有缺陷的制度,但法治是缺陷最少的制度。

【原载严春友:《西方哲学名著导读》,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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