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7
08:17
根据16日早晨沪深两市发布的数据,两市融资余额已达17271亿元。其中,自4月1日以来的10个交易日中激增2332亿元。根据日前发布的上市券商2014年年报及今年前3个月财务数据测算,融资余额已接近理论极致。
包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等多家两融市场占有率靠前的15家上市券商业已发布2014年年报。记者统计发现,这15家券商2014年底净资产累计4267亿元,总负债16724亿元,达到净资产的3.91倍。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61%。两融业务余额在金融资产中占比33%。
而根据上市券商前三月财务数据,截至一季度末上市券商净资产合计5825亿元,按2014年底时的财务杠杆水平及两融业务资金配置比例,已不足以支持这些券商3月底合计8702亿元的融资余额。
券商要满足过去半个月间及未来融资余额增长,必须大幅调高债务对净资产的杠杆倍数,及腾挪其他金融资产用于开展两融业务,而两者余地都较为有限。
按照现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券商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也就是说,券商最多可以进行5倍于净资产的债务融资,形成6倍于净资产的总资产。而已经发布2014年年报的上市券商,债务对净资产倍数已接近4倍。事实上,更多券商缺乏短融、次级债等多样化的债务融资渠道,提升债务倍数至监管上限的5倍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外部资金支持接近瓶颈,内部腾挪余地也不见得宽裕。暂时无论券商多么看好两融业务对业绩的贡献,出于风险控制和日常经营的需求,两融融资余额在总资产中的占比终究存在一个合乎逻辑的上限。
首先,金融资产在券商总资产中的占比相对稳定。根据上市券商2014年半年报,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为58%。已发布上市券商2014年年报中该比例则为61%,可见虽然去年下半年股市大涨,但券商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相对稳定。
用于包括两融在内的融出资金和券商自营资金是券商金融资产占比较重且能灵活调整的两大组成部分。在总资产没有大幅增加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加大两融业务资金投入就只能削减自营投入,但在大盘行情向好的背景下,这样决策的机会成本颇高。
某中型券商高管不久前向记者表示,在去年第三季度该券商大幅调整自营仓位用于支持两融业务拓展,由于融资期限多为6个月,该券商自营因此踏空了去年四季度行情,导致投资业务利润率走低。
假定上市券商在两融市场份额中保持稳定,在当前净资产条件下,券商若将杠杆倍数提升至监管极限,并将新获得的债务融资资金全部用于两融业务,全市场能够支持融资余额应在1.9万亿左右。
而在现行券商风控监管指标不出现大幅调整的前提下,融资余额要突破上述理论极限的唯一路径就是通过定向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直接做大净资产。如此不仅可以获得增量资金,通过债务杠杆做大总资产的基数也能扩大,形成乘数效应。日前完成H股上市的广发证券就昨日发布公告,称其净资本约3月31日增加人民币274.41亿元,达到为人民币585.25亿元,较2015
年增长比率为88.28%。这同时意味着广发证券债务融资潜力放大了约4倍。
事实上,多家大型券商日前纷纷通过董事会决议,大幅提升了融资业务规模上限,显然对通过股权融资求解融资规模资金困局已有准备。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
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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