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014-03-21 20:39:14)分类: 金融板块 |
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三类公司可发行
中国证监会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表示,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原标题: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中新网3月21日电 证监会3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进一步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保证试点平稳实施,《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张晓军表示,下一步将于银监会联合发文,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