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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

(2011-10-25 11:42:38)
标签:

知识产权

自主经济

专利权

国家专利局

原因与结果

世界辩证法

杂谈

“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

太空无知(蔡卫东)20111025日新浪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cbjcwd

此文是《原因与结果》一书的“问题解答”之“三十九”,前日与医学界朋友聊天,其感慨国家医药利润的20~30%都被外商拿走,这又使我想起了《原因与结果》中的这篇文章,今日,在博客中刊出,以期国家在对待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占据哲学及法理上的优势。但一方面把大量金钱借给国外,而另一方面又大量引进外资,包括大举向国外出售可分红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是为什么呢?这就不是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了,读者们可进一步看《原因与结果》。

“知识产权”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对其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中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例如:1、版权以及近似版权的邻接权;2、工业产权,主要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商标以及服务(劳动)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等。

“产权”就是财产(多指不动产)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就是把知识作为财产从而所具有的权利。

所谓“知识产权”就是对某项知识具有产权,这样,就为因对该项知识具有了一定的权力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带来可能。但权力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可以用它来做好事,也可以用它来做坏事,也可以用它来获利,也会因它而受到损伤,关键要看权力的具体运用。

人类所做的事情都应该是有利于人类的进步发展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也是应该有一个限度的,也不能让知识产权产生无限垄断的利润,也不能让知识产权产生妨碍大多数人人类整体利益的所谓的“利润”。“知识产权”这种权力也是不能被滥用的,过度地滥用就会妨碍人类认识的进步,过度地滥用就会妨碍人类的利益。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诱使人类内部暂时有一定认知优势的一部分人极端或过度权利的欲望,同时也会引起另外一部分人(而这又往往是大多数人)的自我保护性的各种方式的反抗,这样,会激化人类的内部矛盾,妨碍人类对平衡社会的认知、实践和达成,妨碍人类的整体进步,这严重了,也会危及人类的安全。

适当地保护知识产权,才可以最适宜地鼓励和保护人类认知的进步,才会有利于人类的进步!

一者,是利用“知识产权”及“知识权力”勒索及压迫其他人或其他民族或其他国家,从而攫取不当利益;另一者,是反抗利用“知识产权”及“知识权力”勒索、压迫及压制他人进步、反抗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权力”不当获利的——所谓的“盗版者”,这两者究竟谁是强盗?我看,谁妨碍了人类的整体进步利益,谁就是强盗或罪犯!攫取不当利益——难道不是强盗行为?不论他是有“知识产权”的,还是无“知识产权”的;不论他是明的,还是暗的;不论他是得到政府支持的,还是未得到政府支持的;不论他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

所以,辩证地讲:当利用“知识产权”攫取过分利益的时候,所谓的“盗版”行为就有权利或应该有权利对此进行制约,所谓的“盗版”行为就是正义的!人类的“权力及权利”的产生、应用及合理、合法,应该是有利于人类的进步利益的,应该是人类的整体进步利益所赋予的。当盗版行为危及到人类进步发展的利益时,“知识产权”的维护就应该加强,遏制盗版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而这时的“遏制盗版的权力及权利”——也才是人类的整体进步利益所赋予的。“维护知识产权”与“盗版行为”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就像“法律”和“反法律”一样,这两者之间的斗争也是要凭借双方的实力的,是需要人类的进步发展及理性的力量的。一般情况下,“维护知识产权”与“盗版行为”——这两者之间的有利于人类进步的动态平衡中的进步发展,才是有利于人类的。

所以,对于所谓的“知识产权的维护”也是要讲究一点“世界辩证法”的,凡事超过了一定的度就会走向反面,此所谓“真理跨出一步就是谬误”也!

知识产权,以及所有的权利、所有的真理、所有的反抗、所有的哲学、所有的认识和实践、所有的政治、所有的教育、所有的获得、所有的文化等,都需要处于适当的位置及程度,否则,就是处于不当的位置或程度,就会出现谬误,就会出现错误,并有可能会对人类的进步构成不当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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