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动的背后
--- 洪战辉携妹求学事迹中法的思考
(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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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段时间,我们都在为一个人而感动,那就是带着妹妹上学12年的洪战辉。大家所以关注,所以感动,是因为洪战辉所做的超乎了人们的想象,是因为他的行为让很多人感受到了一种爱的力量和人世间的温暖。一夜之间,洪战辉的名字像风一样,带着爱与人性的圣洁火苗,引燃了人们深藏内心而日渐荒芜的情愫,让我们在突然之间发现,世间其实有那么多的感动。但在感动之后,我不禁要问:洪战辉的父亲收养行为合法吗?
据报道,洪战辉12岁那年,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突然发作的父亲摔死了他年仅一岁的妹妹。几个月后,父亲从路边捡回了一个弃婴。那么洪战辉的父亲,做为一个有精神病的人来说,他是否可以去收养弃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时又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洪战辉的父亲根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首先,洪战辉的父亲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就在收养的几个月前,洪战辉的父亲还因为精神病发作摔死了自己年仅一岁的亲生女儿。对于一个严重的间接性精神病患者来说,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这种人在发病时,连自己的行为都辩别不清,又怎么能去抚养和教育被他收养的人呢?所以,洪战辉的父亲根本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也不具备收养的条件。
我们再来看收养时洪战辉家的经济情况。据报道,当时洪战辉的家里一贫如洗,父亲患病,母亲出走....象这样一个经济困难的家庭,根本就不具备收养的条件。
第二,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而洪战辉的父亲收养时,并没有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也没有与之订立所谓的收养协议。所以,其收养:"小不点"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据报道,洪战辉在困难时曾带着“小不点”找到了“小不点”的亲生母亲,但亲生母亲却不相认。我们在指责那位冷血母亲时,却忽视了这位抛弃亲女的母亲不但理应遭到世人的唾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做为“小不点”的亲生母亲,本应对“小不点”负有扶养义务,但她却将个处在襁褓中的亲生女儿抛弃,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遗弃罪。但事到至今,那位冷血母亲仍然没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
第四,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小不点”被母亲遗弃后,当洪战辉找到其亲生母亲时,“小不点”的亲母说非常可怜小不点,并拿了1000块钱给洪战辉,就是这1000块钱,洪战辉还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她。我不禁想问:这1000块钱,能抵消本应承担的扶养义务吗?从“小不点”被遗弃的那天起到“小不点”长大成人,这1000块钱够吗?所以,我认为,那位亲生母亲不但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这件事的背后,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比如民政部门的责任问题,村民委员会在此事中存在的责任问题,以及“小不点”今后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的问题等等,我想说的是,在我们为洪战辉的命运而怜惜的时候,在我们为洪战辉的故事而感动的时候,不要忘记法,更不能违反法,当然也别忘了用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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