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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拖车费折射高速公路的低端管理

(2010-10-06 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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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0月4日上午9点多,一辆旅游大巴在京藏高速上出故障,首发集团牵引车将大巴拖至应急车道,行程半公里收费2160元。司机称费用太高,拒交拖车费,双方僵持在高速路上至晚上6点。(10月5日《京华时报》)
    最尴尬的,莫过于高速公路行车抛锚,一旦被拖车,拖车费就高得离谱。就像新闻源所述,500米收费2160元,名副其实的天价收费。无奈的是,这样的天价收费并非天价所独有,而是全国各地的普遍现象。可以说,天价拖车费乱象折射了高速公路上的低端管理现实。
    今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中明确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通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对公众而言,这纸“通知”也透露出多层意涵来:一是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确实存在着乱象;二是管理主体复杂,既涉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又牵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三是公安管理部门的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不得收取费用。简而言之,高速公路乱收费属于违法行为,公干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管理,不得收费。
    明白了这些,“500米收费2160元”就成为管理失范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此案例中,国家发改委的“通知”成为一纸空文,这是管理层面的第一层悲哀,凸显中国社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流弊,映射行政管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执行通病。
    此外,该案涉及地方发改委、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实施拖车的公司,所涉三大管理者责任不清、互相撇清,而且交警部门在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不征求司机意见,不告知托车费用等),这意味着一干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存在着各自为政、处处预留管理死角的情势。管理不到位叫做渎职、最起码也叫做失职,所致的行政后果,应有管理者来承担。遗憾的是,由于管理不周延是系统性的,所导致的负面后果就会转嫁到管理相对人那里。这种管理后果的责任转移,往往导致管理者权力的骄狂,当然会导致公众权利的受伤,引发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的矛盾和争执。所以,新闻中的车主史先生虽然最后缴了天价拖车费,但是但未签署拖车《确认单》,他欲拿相关票据起诉拖车公司“天价收费”。
    更耐人寻味的是,此例中拖车公司的“天价收费”,不仅有发改委为其收费标准进行政策上的解读(目前救援拖车的收费暂无政府指导价格),而且还有交警和交通两大部门为其行为托底。这难免让公众怀疑,代表公权的执法者是否和拖车公司有着暗通款曲的利益关系。如果管理相对人提起诉讼,这是管理者难以摆脱的举证责任,也是公众所急切想知道的谜底。事实上,无论管理者是否和拖车公司有着私相授受的利益关系,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谨的责任无论如何都是推不掉的。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交通部长李盛霖表示,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6.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3年后将超越美国。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为国人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有了一流的高速公路硬件,执法软件也应匹配跟上。高速公路上的天价拖车费,说明了中国高速公路管理的低端情境。
    感此,高速公路在延伸,立法、执法和管理也应升级。说到底,修建高速公路的目的不是为了权力和资本的苟合逐利,而是为了富国惠民的目的。
 
本文刊于10月6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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