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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公捕和公众“解恨”也不能侵犯嫌犯私权

(2007-09-11 09: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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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9月8日上午,按照郑州市公安局部署,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声势浩大的公捕行动,让市民觉得很“解恨”。(9月10日《郑州晚报》)
    市民觉得“解恨”基于一个纯朴的前提:被公捕的这些人笃定属于无可不做的罪犯。基于常理,公权惩恶自然会让“人心大快”。不过,事实是,这些被公捕的人属于尚未经法庭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疑罪从无的法治惯例,被捕时这些嫌犯都非戴罪之身,至多是待罪之身。在这样的逻辑下,有关部门公捕所隐含的“示众”和威慑警戒之意固然用心良苦却难免有侵凌嫌犯私权之嫌,公众的“解恨”也就是道德情绪的人治发泄,而非法治理性的思维。所以,笔者以为,公权公捕行为和公众“解恨”情绪都是不妥当的,因为维护法治正义不能建立在损害私权的基础之上。
    对此,笔者赞同法学博士张东方发出的不同声音,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并无公开逮捕的说明。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有罪。让犯罪嫌疑人抛头露面的做法,是有所不妥的。确实,公捕、公审、公判作为“严打”震慑犯罪分子的一种群众性和运动型的判案形式随着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提速而逐渐消弭。在政法部门的内部会议中,曾多次制止过公开逮捕、公开刑拘等行为。捕、诉、审、判纳入程序化的法治常态轨道已是不争事实。也正因为如此,声势浩大的公捕才会让人觉得莫名惊诧,才会唤醒公众人治时代简单的道德苏醒,才会造成一种违逆法治常态的公众关注而使此类事件充满新闻价值。和此次公捕引发同样争议的是去岁深圳警方对“坐台女”的羞辱性示众,结果引发几乎一边倒的对“坐台女”权利被伤的同情。事实上,评判公权在公开的法治名义下对“嫌犯”进行的不自知的侵凌,并非民意支持的多寡所能决定的,而在于这种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制规范和法治理性。就前者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就不能随意执法;就后者而言,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对权利的终极保护。
    嫌犯也是人,也有人的尊严和权利。而在公捕示众中,嫌犯事实上成为有罪的标本公开晾晒,被作为恶劣的靶子被公众批判造成的是权利和尊严的双重缺失。从画面上看,被公捕示众的嫌犯个个垂头丧气,从其情状上分析不难窥出其内心所承受的巨大煎熬。更深一步言,即使这些嫌犯经过法院判定有罪,这种以羞辱尊严和伤害权利的行为也不能和罪有应得划上等号,因为罪犯人格人权和人道尊严也必须得到法治的保护和尊重。
    如果考虑到这些被公捕的嫌犯大都属于“80后”,就更显得如此公捕行为孟浪唐突和公众“解恨”的冷漠。谁都知道,法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对这些20岁出头的80后嫌犯而言,即使被判重刑,未来还有重返社会的机会。法律对这部分人,除了法律惩戒,适当的教育跟进也是必要的。如果法律凸显其冷酷的一面,甚至执法者在法治规范外对其进行羞辱,使其成为千夫所指,只会使其反社会的逆反心理更加膨胀,不利于其在监改造和未来人生重建。据统计,80%以上的重案犯都是在出狱之后被社会隔膜而重新走向犯罪道路的。
    中国社会,已经构建起法治为本的和谐社会框架,尊重权利,保障平权应该是这个框架的基础,法治将是这个框架的稳定剂。权力,在法治和权利面前,一个都不能僭越。否则,这个和谐的框架就会由紊乱而致轰然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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