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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变相规定禁止未婚同居?

(2007-08-29 0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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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群租

未婚

同居

上海

分类: 时事乱谈:杂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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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发布了《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对《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进行了增补,新增了制约群租的新条款。这些针对性极强的新条款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上海群租混乱问题,比如规定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以及授予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相关管理权力等。但是,通知中还有一条明确规定: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这是否是变相规定禁止未婚同居呢?

我们知道,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国家并未明确立法禁止未婚同居。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彼此都没有配偶,未婚同居不违法。事实上,未婚同居早已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上海则更是一般化的正常行为。在上海,选择同居的年轻人,除了有与在其它城市一样的同居理由外,还多了一个更加实惠的理由,既然两人情投意合、男未娶女未嫁,那么与其分居两处虚增生活成本,倒不如合二为一住在一起,彼此之间还有个照料。如此,未婚同居未尝不可,也无可厚非。

在上海,群租问题确实较为严重,也引发了一系列现实的社会问题。但群租的根源在于上海有着更加肥沃的群租土壤。试想,倘若不是房价畸高不下,谁还愿意每天和不熟悉的人挤在一起生活?我们要问的是,稳定房价究竟是谁应该承担的责任?群租混乱,政府当然要管,但不是以一纸通知全盘否决了事,政府更应当做的是引导和规范。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高房价这一根本性难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群租问题就不会象有些媒体所吹嘘的那样——因新增条款的出台而被根治。

在上海,大多数年轻人缺乏买房基础,只能选择租房乃至合租。然而,上海的这条“房屋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规定,显然是把未婚同居也纳入了“不能”的范畴,毕竟未婚同居既不是家庭又不是一个自然人。这不能不令人怀疑是变相规定禁止未婚同居。从规定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上海对“群租”的概念定义显然存在误区。三人方可成群,两人那叫什么?那叫成双!成双成对的年轻人住在一起,既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条,又何来违反地方性的条文规定呢?我想,这些新增条款很可能在具体执行时将不得不予以变通处理,只要租房的两人是恋爱关系,就视为“准家庭”,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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