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1-02-04 20: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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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工作的几点建议
银监会颁布“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后,各家商业银行都在积极贯彻落实,当前的实际工作中,技术上遇到问题最多的就是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关于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的测算工作。
由于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所附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办法所给出的测算公式,首先从根本上对客户结算资金占用问题考虑不充分,使得对很多实际上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的客户,往往测不出其资金需求量;其次,由于办法、公式中对应怎样采用基期与报告期数据,按怎样的标准计算平均数据,怎样确定销售收入变化趋势系数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家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就根据各自需要,设计、出台了许多相应的“土”政策,又由于当前客户生产经营及其财务状况的复杂性、多样性,这些“土”政策,往往又不具备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所以,还要“一企一策”和“一案一策”,就造成对同一企业,不同的银行,甚至同一银行的不同岗位的相关人员都会测算出差距很大的不同结果,使得各家银行当前这项工作做得非常混乱,缺乏严肃性,没有真正起到合理确定、控制企业流动贷款资金需求的作用,使这项工作不具有标准性。
当然,解决以上的问题,从根本上还是要解决银监会所给出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性问题,充分考虑客户结算资金的占用因素,对该办法进行修正、或重新设计,以使其符合客户的实际情况。
在暂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当前阶段,至少应当改变这项工作中存在的混乱,不规范统一,不具备标准性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的测算工作,应当标准化为每年初的一次性工作
当前,当前各家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笔授信,每笔授信项下的单笔放款前,都要进行额度测算工作,由于前面提到的测算办法存在的问题,信贷业务的相关岗位往往会对不同的结果进行纠缠,浪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这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一般情况下,对某一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应当是由主办行在每年初,结合客户的相关财务数据,及当年的销售计划情况,进行一次性的测算,合理的额度确定后,规定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当年就在合理的额度范围内对客户予以信贷支持。(当前,人民银行的信贷管理系统已经比较完善,客户贷款业务主办行可以将额度的测算、确认结果,录入到贷款卡查询系统;其他后来对该客户进行授信及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也应在遵守先入行的测算结果,在合理额度内办理业务)。将这项工作规定为每年初的一次性工作,并且后入行亦遵守先入行的额度测算、确认结果,就可以使得该项工作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并且使得这项工作有公开性,也可防止个别行按自己的意愿人为调整、处理额度的现象发生。
真正能做到这一点了,也就说明我们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办法真正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了。
二.要使得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测算具有标准性
要想使一个流动资金贷款测算额度能同时被各家银行都接受,除了上面提到的测算办法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之外,当前阶段还要着重解决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标准性问题。
首先,数据采集的基期、报告期应统一规定。由于本文在这里提出了对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的测算工作,应当标准化为每年初的一次性工作的建议,那么,本文认为测算数据采集的基期、报告期只能是相关年末的数据。在测算客户销售收入变动趋势系数时,采用前年末和上年末的数据,其他测算采用上年末的数据。在这里,也许有人会问,如果一家银行是在一年的任意时刻开始(首次)要对客户进行授信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也能这样进行测算吗?本文认为,仍然按上面的规定以相关年末数据作为基期与报告期,采集数据进行相关测算;而以当年最近月份的客户实际销售收入情况确定其变化趋势系数,预测其全年可能达到的销售收入,来测算、确认额度。这样的方法更简单,测出的结果也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某些银行采用上年同期与本年当期作为基期与报告期的方式是不必要的。
其次,要对相关财务数据占用平均数的计算做出统一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一些财务数据占用平均数的计算,各家行的标准是不一致的,有按月平均的,有按季平均的,甚至有期初与期末进行平均的,在这里银监会也应当做出统一的规定。
第三,管理办法及测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概念性的东西,应统一加以明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一直用到的是“流动资金贷款”的概念,在其所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中又提到了“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的概念,分析银监会文件的本意及逻辑关系,可以认为,这里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概念应当是广义的,包括客户的所有对银行的流动资金需求,也就是包括现阶段银行所能为客户提供的所有流动资金业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相关品种的保函,等等。也正是银监会文件对这一点没有明确,造成一些银行对此不同的理解;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测不出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就以该办法仅是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而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品种,以客户临时特殊需求(如季节性需求、专项需求)的名义,不纳入额度测算范围。本文认为这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合逻辑的。在此,建议应将文件中所涉及的概念加以统一、明确。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中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如客户已经有流动资金贷款被占用于固定资产的情况,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其具体的“挤占”额度,是认为其挤占额度是对本行贷款的全额挤占,还是按比例平均挤占本行贷款、他行贷款、客户自有流动资金、结算资金,这都需要做出明确规定,否则是无法进行合理的额度测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