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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直解》之依类象形篇

(2011-03-19 12:22:31)
标签:

象形

甲骨文

《说文解字》

汉字

文化

分类: 个人文集

汉字的六书识字法则与造字根本,是由东汉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中给出了详细阐述,其中关于象形,许慎将其排在法则的第二位,解释为画成其物,随体诘诎。,并举例日月是也。后世,尤其是当今的汉字研究者,根据这一阐述,结合西方文字理论,将象形这一汉字造字法则与西方的图画文字理论划上了等号,与此相关的各种理论虽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认为象形就是对具象或复杂或简单的描绘,每一个象形汉字都被理解为造字者是面对着相应具象所作的描绘,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汉字 象形 的真义。许慎在解释六书之前,有一句话非常值得我们重点关注: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段注割裂式的解读为依类是指事,相益是会意。,很显然没能深入其内涵,《说文》释类:种类相似,唯犬为甚。。所谓依类,是指以类别的方式来表现相似类同的观念。而依类象形是一个整体理念,也就是说汉字的象形是人类在表象思维的基础上总结而出的原始抽象思维的外在固化形式,是指由具有一定规矩线段所构成的,用来表现某一类别事物主要特征的,能够让人们通过视觉识别,传达相应事物观念的方法。是与所谓随意线条描绘的图画有着本质的不同。可以说那些看似独体的汉字也是由每一笔划表达的类别观念所构成的。

不过我们还得承认:人们认识周围事最初形成的概念是前科学思维时期的日常生活概念。这种最初形成的概念,通常是作为对周围事物的感性经验的直接概括,并不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引文部分来源于网络)。

所谓不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应该是相对于科学思维中运用的概念即科学概念,是在相关理论指导下形成的,而且它总是处于特定的理论系统之中,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言的。

所以相对于甲骨文字形,勇者所谓的规矩线段的观念化类别形态是相对而言的,虽然其中有一些是以曲线的形式存在的,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汉字是依类象形的主旨定性。这就如当今科学理论下的所谓世界不存在绝对的圆一样,那不过都是直线的微缩罢了。

我们举个甲骨文字形的例子分析确定一下,如甲骨文“解” 字形,勇者将其组成可分解的相对独体部分统称为: 即现在所谓的偏旁部首。

http://s12/middle/40417b52h9ece52631d9b&690

分别由⑴表示微小(点状)事物的“二”文、⑵代表动物双爪的“http://s9/middle/40417b52h9ece5e54f878&690”(音据)文、⑶表示动物犄角的“角”文、⑷表示动物牛的“牛”文。

那么上述这些所谓独体文能不能再分哪?其组成是不是由更小的观念形态组成的哪?既然单个文字是观念形态,其组合的独体文也是观念形态,那么构成某个独体文的可分解的部分也应该是观念形态,这从逻辑上说应该没有问题,那实际情况如何哪?

我们来看:

⑴“二”:是由两个很短的⑸“丨”文或⑹“/”文组合而成的。

⑵“http://s16/middle/40417b52h9ece61a57a2f&690”:是由两个⑺“爪”文组合而成的。

⑶“角”:相对独体。

⑷“牛”:相对独体。

之所以没有将⑶⑷⑸⑹⑺作进一步分解,是因为⑸⑹只有一笔直线段(整数的最小单位),而⑶⑷⑺是相对一体化的独体文,这是现在文字界的传统理论和大致看法。

那么相对一体化的独体文字形真的就是原始人类造字时的最小观念形态单位吗?

我们来尝试分解一下其中的⑺“爪”:由两个⑹“/”文,一个⑻“乙”文组合而成,而⑻“乙”又是由两个⑹“/”文(左或右)和一个⑸“丨”文组合而成。或是由三个⑹“/”(左或右)文组合而成。

http://s5/middle/40417b52h9ece68287d64&690

 

我们也发现了另一个现象,就是由一个⑹“/”文与一个⑻“乙”文的组合是⑼“刀”文,这不是什么简省所能够解释得了的问题,这说明甲骨文“爪”是可以分解到每一笔划即整数的最小单位的。

为了检验分解的合理性,我们来用相应的概念会意看看其是否可行:

⑸“丨”: 《說文》释丨:上下通也。引而上行讀若囟(段注:囟之言進也),引而下行讀若(退)。按:即竖直类事物观念形态。

⑹“/”:《說文》释丿:右戾也。象左引之形。戾,曲也。按:即倾斜类事物观念形态。

⑹“/”:《說文》释乀:左戾也。从反丿。讀與弗同。

⑻“乙”: 《說文》释乙:象春艸木冤曲而出,陰气尚彊,其出乙乙也。與|同意。

    按:即曲折可伸展类事物观念。为什么许慎要说乙与丨同意哪?当我们在现实里看到一段(曲折可伸展类事物)绳子时,我们不会将其归为(竖直类事物)丨类,可是当人将其竖向抻直时,它就会被归为丨类。这也就是许慎在释时所说的与丨同意的未尽之谊。现在有学者挟甲骨文去否定许慎对字本义的阐述,很多都是主观的臆断,在没有了解古人依类为文的原始抽象思维的基础上,我们就不可能真正了解汉字本义的由来。还有一点尤其重要,先贤们在释义时,并非都是依据当时所见字形所作的个人解释,大多都是汇集整理于当时所能够看到的典籍文献和通人传承下来的汉字古义。

⑼“刀”文:《說文》释刀:兵也,象形。

⑺“爪”:《說文》释爪:丮也。覆手曰爪,象形。

按:甲骨文鸟从刀或爪,即刀爪混同。http://s10/middle/40417b52h9ece7a9f4ac9&690
    由此可知,“刀”的本义应该是指动物之足爪,分化后以动物足爪之锋利及其类似行为,用为刀匕兵器观念。而“爪”成为表示人手持物的抓举状态字。由此,我们能够确定在甲骨文前,汉字的原始逻辑思维有着长期的积淀和发展过程。刀或爪是由曲折类“乙”文来表达动物可伸展的肢体,由倾斜类“
/”文表达动物支出的指爪,将其组合会意而成动物的足爪的象形,即所谓依类象形文,如此我们才能够真正了解“刀”的本义,也就是说在其被创制之时,并非是对工具刀的具象形状所作的简省画。

同理“角”与“牛”亦是如此,皆可依《说文解字》里的相关解释,了解分段式解构的部件所表达的意义所在,并且反过来可以极其合理的会意组成的汉字字形的本义音源。

http://s12/middle/40417b52h9ece833ef27b&690

http://s1/middle/40417b52h9ece845c5830&690
    原则上对于甲骨文的解构,勇者尊重并支持学界的传统看法,即以独体文作为字形解构的节点,反对任意解构,支离组合字形的组成部分。本文只是为了理清甲骨文依类象形文字的本质所作的举例,一般情况下也只是在论证不识字形时提供参考,并不是说非要对每个字形都得分解到最小单位再来解释字义。正如前面对“解”字形解构的第一阶段,字义已经明了,就无需再行解构了。但是,作为独立的“牛”字形来说,当有人错误的以为是所谓牛头的正面具象简省时,就有必要对“牛”字形作进一步的解构,我们才能够正确的了解“牛”是从凵从屮的会意字,其初始表达的是所有可生长的上部有直立支出的类别事物观念或可理解为寓意那些茁壮生长的事物(即许慎所谓的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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