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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你休了吗?

(2009-12-20 23:28:47)
标签:

带薪年假

休假

杂谈

分类: 杂谈随笔

   为期10天的年薪假终于休完了,我是在今年11月中旬我院通过吉林省三级医院评审后才开始分段休假的,11月、12月各休了5天。期间接到朋友的电话,听说我在休假,大多很诧异,我不禁纳闷起来,国家去年就开始施行有关条例,休年薪假是很正常的事啊。于是,我私下里做了个小调查,竟然发现,未休年薪假者大有人在。而且,往往并非上面不让休(那意味着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是职工自愿不休的。

为什么会有这种奇怪的现象呢?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工作忙没时间休。据笔者观察,主动不休年薪假的有很多确系单位骨干工作人员,他们年富力强、干劲十足,在企事业单位中堪称中流砥柱。然而,他们并非“铁人”,或许这部分人更需要通过休假来舒缓工作压力、调适身心健康。真的就忙得没时间休假了吗?我想,很多时候往往是我们主观过度强化了个人工作岗位对一个整体的重要性,其实,“地球离了谁都转”,莫说暂时性的休假,就是永久离开目前的工作岗位,取代我们的人不一定就不能胜任,也许,比我们做得还要好。

二、“不好意思”提出休年薪假。这里面分两种,其一,一年中已经请过事假、病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然而,事实上,很多职工事假、病假远远未达到规定中不享受年薪假的期限,便“不好意思”再提出休年薪假了。这类员工敬业精神着实可嘉,然而,在维护自身权益问题上,大可不必顾虑重重吧。其二,一年中已经享受过各种名目的“公款旅游”多次,不好意思再提出休年薪假了。既然已经“变相”休假,年薪假不休也罢!

三、出于经济上的原因放弃年薪假。有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设立了一些具体规定,如休年薪假要扣除伙食补助、年底无全勤奖等等。另外,在某些企业,职工每个月的工资额是以工作量的多少计算的。休假就意味着当月工作量及工资的大幅减少。职工出于以上经济方面的原因而放弃年薪假。

四、心理上已经习惯于工作的忙碌,如果休假会觉得无聊,不知道该干什么,因此选择不休。忙,如今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人人都说忙,人人都在忙。似乎只有忙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不忙,是无能的表现。为了忙而忙,这不能不说是国人的悲哀。试想,当我们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再也忙不起来了,我们该如何打发剩下的日子呢?

什么时候,每个劳动者都能大大方方地主动提出休年薪假、切切实实享受到年薪假,那才是我们社会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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