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树就算强奸的时代
(2009-04-15 13:48:09)
最近的贵州习水疑似“强奸幼女案”,呃,为什么说疑似呢?因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以“嫖幼”性质起诉的,而不是“强奸幼女”,稍微懂点《刑法》的都知道,这两者的性质差异有多大,嫖幼撑死判十几年,强奸幼女重则挨枪子。
哪怕不懂刑法,按常理琢磨,嫖,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强奸,是违背受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当年学点法就这条背的熟——这能相提并论么?这偷换概念的起诉,傻逼都看得出来是在为那些个王八蛋开脱。
那些受害者小丫头,哪个懂事?哪个家里已经到了非得孩子出来卖才能养活一家人的地步?那些王八蛋威逼利诱的欺骗未成年少女,弄到最后只扣上个嫖客的帽子?仗势着官官相卫山高皇帝远是吧?仗势着上下通吃民不举官不究是吧?
忽然想起来周星驰那部《九品芝麻官》里豹子头雷豹那句台词:“我玩完了她,不给钱就不算卖啦!”在这起案件中,同理可证,玩完了,不管受害人乐不乐意,给了钱就算嫖。
贵州习水这起所谓“嫖幼”案还没消停呢,司法的辩方出台了,是成都刚出的事,案件大概讲述一下先: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看懂了么?人家一上树,就算强奸了。
也不知道警察同志们是如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的,反正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
关于上树看一眼就构成强奸,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是这么说的: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终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终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我不知道莫教授说的是法律规定还是剧本梗概,反正认定了那就是了,要是按照这个原则标准,那随便在大街上逮一男的,好好审!绝对都犯过强奸罪,都够判的!
我就不明白了,李某上树,那强奸的应该是那棵树好不好?关百米开外的刘某鸟事啊?按照唐三藏的说法:观音姐姐,悟空他要吃我,只不过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你又没有证据,他又何罪之有呢?
事不同,理同。正所谓:法院靠得住,强奸需上树。
其实,诸如此类啼笑皆非的案子年年都有,常看常新。所以上述两起案子,也不用那么义愤填膺的,呼吁也没用,舆论也没用,心知肚明就得了。
比如去年,重庆某派出所所长卢中利因受贿罪被抓后,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七件盗窃案。经查明部分属实后,法庭认定其有“8次立功表现”,因此判决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卢某在争取戴罪立功的同时明明暴露出来他的玩忽职守,却反而被奖励。
意不意外?
比如也是去年,陕西横山县一处煤矿非法越界开采,掏空了村庄地下的土地,造成土地陷裂、房屋裂缝、泉水断流。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村民却被县法院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为由判赔800万元。
搞不搞笑?
比如04年那起“三位花季少女因贩毒而被判死刑”一案。三位年仅20岁左右,都是刚刚从中专毕业的女学生,因被指使贩卖900多克海洛因,刚走出校门正值青春妙龄的女学生被处以死刑。好吧,她们每人运输的毒品达300克,远远超过了《刑法》规定50克就可以判死刑的标准,按照我们的某些内部不成文的规则,这是必须要被处以死刑的。但她们尚且年少,刚步入社会不谙世事,连个改过的机会都没有?
严不严厉?
比如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同时,贪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宽不宽容?
别忘了还有西南民族大学学生教室接吻被开除案、重庆邮电学院学生因怀孕被开除案、以及很多次法院还没开庭,判决书已经下来了的旷古奇谈,更别提杨佳案的密不透风,佘祥林的11年冤牢……
我们法律的漏洞之多,之不严谨,地方法院执法尺度之怪异,之收放自如,早已经口碑相传,名声显赫。说古,我们可以看《大清律例》,可以看《明大诰》,可以看《宋刑统》,可以看《唐六典》。论今,国外的法律法规当然也可参考借鉴,为什么非得弄出这么多啼笑皆非、民愤激昂的判决来呢?
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老百姓,更希望法律背后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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