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票据律师:票据被作出除权判决,持票人人如何主张权利?
(2014-03-18 06: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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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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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一般包括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等两项请求,该两项请求是合并审理还是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有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基层法院工作,实现法律的统一性,以免造成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不一,推脱当事人的诉求,致当事人告状无门。
本人理解,正是由于利害关系人提出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两项诉讼请求错误,才使人产生法无明文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司法解释的误解。我认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正确的诉讼请求应是:请求法院判决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的侵权人向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支付赔偿款,金额等同于侵权人获取的票面金额。事实和理由是: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至于法院具体如何审理,我认为法院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全面审查侵权人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是否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如侵权人确实构成侵权,法院在实体判决结果应是:侵权人将实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赔偿或支付给利害关系人。
二、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侵权人支付赔偿款,金额等同于侵权人获取的票面金额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才会避免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否则法院无法依法审理。
三、如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包括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可能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导致利害关系人即使起诉但利益仍得不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