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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构成伤残仍要有持续误工证明时误工费才能计算至定残之日

(2013-11-05 08:18:08)
标签: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杂谈

分类: 交通事故

 

              构成伤残仍要有持续误工证明时误工费才能计算至定残之日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句号前后两句的关系是什么?构成伤残的是否还需要医生的休假证明才能给误工费?

     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律师都认为句号前后两句分别说的是不能评上伤残等级的与能评上伤残等级的两种不同情形。

前一句,是指不能评上伤残等级的,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应当休息的天数计算误工时间。
后一句,是指评上伤残等级的,以伤害发生当日起至评定为伤残的前一日为误工时间,不以诊断书为依据。即出院后到评残前没有诊断书的,也按误工计算,评残后有诊断书的也不能算误工了(因为残疾赔偿金中是包括因伤残误工的因素并且是从评残日起按20年计算的)。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仲伟认为:句号前句是常态,句号后句是特殊。即不管什么情况下都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但是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首先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当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误工证明时,法官可酌情确定误工时间,最长至定残前一天。

 判例:

青岛中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62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国法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上诉人之伤虽构成十级伤残,但上诉人没能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据证明其持续误工。上诉人提交青岛海之龙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情况,因该证据非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且青岛海之龙商务有限公司系上诉人与其女儿出资设立,上诉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以该证据证明其误工情况,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上诉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仲伟原创于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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