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构成伤残仍要有持续误工证明时误工费才能计算至定残之日
(2013-11-05 08:18:08)
标签: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杂谈 |
分类: 交通事故 |
前一句,是指不能评上伤残等级的,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应当休息的天数计算误工时间。
后一句,是指评上伤残等级的,以伤害发生当日起至评定为伤残的前一日为误工时间,不以诊断书为依据。即出院后到评残前没有诊断书的,也按误工计算,评残后有诊断书的也不能算误工了(因为残疾赔偿金中是包括因伤残误工的因素并且是从评残日起按20年计算的)。
青岛中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62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国法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上诉人之伤虽构成十级伤残,但上诉人没能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据证明其持续误工。上诉人提交青岛海之龙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情况,因该证据非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且青岛海之龙商务有限公司系上诉人与其女儿出资设立,上诉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以该证据证明其误工情况,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上诉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