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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律师:济南时报就敲诈勒索罪采访正唐律师

(2013-08-28 06:35:43)
标签:

济南刑事律师

杂谈

分类: 执业动态
           济南刑事律师:济南时报就敲诈勒索罪采访正唐律师

 

   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就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联合做出调整。济南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桂华表示,之前的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新标准的制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能适应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要适时作出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另外,调整后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可能比以前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罚对敲诈勒索罪打击的弱化。

                                    济南刑事律师仲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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