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办理房屋继承、赠与登记律师见证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办理继承见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证明,如果没有死亡注销证明,先到村委会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再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在死亡证明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
注:死亡证明开具时应列明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死亡时间,证明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二)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原件及复印件四份,如系集体户口,应拿到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该证明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三)由被继承人住地村(居)委会和派出所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继承人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并注明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证号,如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死亡的情况,注明死亡时间;
注:上述证明应当写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情况,包括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婚后生育子女数量、各子女的身份情况,被继承人的父母的死亡或在世情况。及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有无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办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等情况,该证明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四)其它继承人放弃继承并同意继承人一人继承的,应出具放弃继承声明,有继承人死亡的,应根据死亡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先后另行告知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注:该证明应当写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身份情况,并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份额。由放弃继承人签字捺手印。如果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所在村委会依照上述第(一)项的模式开具死亡证明,再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在死亡证明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该证明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五)对于1992年《收养法》实施以前已经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产生继承,应当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
注:证明应写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于某年起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多少年,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该证明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提交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提供房产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如果已上交土管所,应由土管所出具收回证明,并提供土管所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为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
注:上述部分原件比对后,应当退还给当事人的予以退还,留复印件3份,需要存档的不予退还。
二、理赠与需提交的材料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件四份,如集体户口,应拿到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该证明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注:受赠人户口需在房屋所在村委会,并具备相关条件;
(二)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提供房产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三)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
(四)赠与人家庭成员所在村委会开具的赠与人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成员的证明;
三、继承+赠与见证材料清单
在上面继材料的基础上,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中写明由赠与人将个人份额赠与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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