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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禁止?

(2013-01-24 08:22:56)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争议

什么是竞业禁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才、技术在企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限制高端人才外流,很多高新企业纷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日前,业内某企业教学风波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竞业禁止再次成了人们广泛探讨的焦点。

  某科技企业是一家培养IT人才的培训机构,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规模较大,在业内已小有名气。近日互联网上,无论是论坛还是博客,关于该企业的骂声一片,可见这并不是空穴来风,一切缘于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据说在该企业与其所聘教师签订的不竞争协议中规定:教师在离开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到其他培训机构工作,否则会面临200万元的罚款,而在这竞业禁止的一年中,老师将得到过去一年工资的1/2作为补偿。面对此不竞争协议中所谓的200万元巨额罚款,很多教师已经选择了离开。我们暂且不论此不竞争协议内容的真假,就此次事件在业内引起的强烈反响来看,我们有必要就竞业禁止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法定竞业禁止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约定竞业禁止,是指企业与知悉或可能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保密协议或专门的约定,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文主要针对约定竞业禁止进行探讨。

  作为国家,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持公平竞争,对竞业禁止一般持有支持的态度。我国《劳动法》未对竞业禁止作出规定,而仅在两个部门规章中予以体现。即:《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与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本文将根据以上条款从竞业禁止的原则、对像、约定期限、约定补偿费及数额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竞业禁止的原则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常用手段,对于高新企业,特别是IT企业来说,更是司空见惯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谁掌握或持有商业秘密,谁就有可能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大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竞业禁止协议是一把双刃的“剑”,有可能双方都因为此协议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也有可能双方都被其所伤,所以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应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具体包括:首先,协议的签订,应在公平、对等的原则下进行;其次,要坚持合理补偿原则;再次,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最后,协议的内容应该具有灵活性,随着时间、商业秘密的变化而变化等等。人才的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择业自由的体现,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劳动者应把握以上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更应该遵循以上规定,在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同时,不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二、竞业禁止的对象。

  由于立法对竞业禁止的对像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为了保护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考虑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问题,滥签协议,不分青红皂白将企业所有员工均列为竞业禁止的人员,显然,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会损害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设置障碍。其实,在企业中只有中、高级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才有可能接触、知悉、掌握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可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危险,才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必要。可见,竞业禁止的对象应限定为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避免出现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过宽。

  该企业与其所有的教师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笔者认为,是没有必要的。教师的工作,以教学为主,教学的内容,是教师自身所掌握的知识,它并不是该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本没有竞业禁止的必要,该企业只是想通过这种手段来限制劳动力的外流。虽然很多企业强调民主,强调与员工地位的平等,但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企业事务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劳动者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劳动者为避免失去现时或潜在的劳动就业机会,往往会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与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合同,该企业的教师可能就是在这种无奈情况下签订的。作为律师,建议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发生企业与员工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理解发生分歧的情况,有必要对协议做出有利于弱势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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