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例释(劳动争议篇)
(2013-01-20 20:03:55)
1、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
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
成劳动用工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法院在2008年5月1日后是否受理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有待中级法院专门下发文件,在此之前法院仍暂不受理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目前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范围?
答:(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的职工下岗,失业、整体拖欠工资等群体性纠纷,不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问题,两级法院暂不受理;
(8)通过ZF指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等人员,因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安置而发生的争议;
(9)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涉及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的行政处分(开除除外),属用人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法院不予受理。除名和辞退不属于行政处分,应当受理;
(10)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对劳动争议作出调解书,且双方当事人都已签收的,当事人反悔又起诉至法院的,不予受理。
3、商业性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邮政局与邮政代理从业人员签订代理台同,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答:对此类纠纷应全面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不具备劳动用工关系特征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此类纠纷以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为原则。
4、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或与劳动者签订的欠款协议直接起诉的.法院可否受理?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追索劳动报酬的,只要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如劳动关系的确认、变更、解除等),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
纷受理,案由应确定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答: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为:仲裁前置、一裁二审为原则、一裁终局为特例。
(1)仲裁前置、一裁二审为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为二审终审。
(2)一裁终局为特例: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终局案件的权利救济:
A、职工的起诉权:为使劳动者不因实行一裁终局后丧失诉讼救济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为二审终审。
B、用人单位的撤销权:对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若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所做出的裁定书,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除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裁决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外,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涉及仲裁裁决的正确与否,即法院裁判文书不能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结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起诉的(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除外),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
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7、当事人提出其在仲裁中未提出的新的请求,一审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答:如新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例如:因诉讼延续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请求的同步增长);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申请劳动仲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8、法院是否可直接将来参加仲裁审理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当事人?
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或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单位不一致的。如果仲裁审理中未将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列为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将该单位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9、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
答:(1)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明确定性为仲裁时效,期限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改变了劳动法关于60日除斥期间的规定,并完善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制度。
(2)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制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制作中应注意:
(1)应体现出劳动仲裁的审理情况及仲裁结果;
(2)应体现出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起诉的情况;
(3)裁判文书应主要围绕仲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结合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组织材料,进行分析说理,并应针对仲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作出判决。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主文不能只表述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应将仲裁裁决主文在判
决主文中予以适当表述。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起诉,法院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给付之诉的,可表述为“驳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支付)×××(某种具体义务)的请求”;
(4)仲裁费的负担问题不作为判决主文内容,应在诉讼费的负担部分中予以表述。
11、劳动者的辞职权及其违约金问题?
答:(1)劳动者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或规章制度等方式阻碍劳动者行使该权利。
(2)关于辞职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迳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辞职违约金的处理原则:
a.职工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辞职违约金.且该约定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辞职的,用人单位就此主张劳动者承担辞职违约金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
b.职工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该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其他违约金条款一律无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
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问题?
答: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在案件审理中适用,
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②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禁止性规定;
③已向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应以劳动者的意思表示为准,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