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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物业管理处有权停水停电吗?

(2016-06-07 12: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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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谈法论案
    [案情]原告系某花园业主,被告为该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同日签订了《业主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业主不得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分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007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房屋装修申请表,该表的装修范围和内容一栏显示:1、墙面、天花,2、部分家私制作,3、部分电路改造,4、门制安。装修保证一栏显示:本住户和施工队保证“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被告在(《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中具明了“不得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 2007年12月,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阳台安装活动玻璃窗户,进行装修。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l号决议,该决议要求原告在三天内拆除阳台上的封闭物及商业广告;2008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8]2号决议,要求被告从此日起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措施,直至其整改达到深圳市有关规定为止。2008年3月27日,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处联合发出一份停电通知,决定从2008年3月27日对原告的住宅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自那时起,被告就以原告违章装修为名,多次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导致原告一家无法正常回家生活,一家数月来被迫在外租住酒店、在外就餐。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供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质及精神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停水停电的,理由如下: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代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享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人则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停水停电权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这显然也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
     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代为收取水费、电费,这种“收费权”只是受供水供电人委托。在业主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只有经过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物业才有权去停业主的水电,而物业因其它原因对业主停水停电是不会得到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从原告签署的《业主公约》及《房屋装修申请表》可以确认,原告应知晓被告制定的关于阳台的装修规定,但因停水、停电的权利,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政府相关部门依一定的程序才能合理行使,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施行。因此原、被告双方就违反《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停水、停电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不得据此对原告的住宅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因被告对原告住宅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导致原告无法在该房内正常居住,造成了必要的损失,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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