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的基本规定
(2011-09-01 09:49:40)
标签:
杂谈 |
分类: 司法解释 |
一、参保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纳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二、缴费比例
1、单位: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2、个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待遇标准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纳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二、缴费比例
1、单位: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2、个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待遇标准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