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如何赔偿?
(2010-10-07 1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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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宋体人身损害赔偿突发性a2杂谈 |
分类: 谈法论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对于因雇员自身疾病引发的损害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属意外事件,雇主应当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雇员的亲属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属意外事件,根据意外事件免责规责,雇主没有过错,临时雇工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平原则,雇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雇主和雇员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以上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个人认为不完全正确。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与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不同,后者应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其具有当事人难以预见,事件发生出乎其预料的偶然性特点。即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同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
在侵权案件中,相对人常常以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而主张免除其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但我国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免责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上的,没有考虑到无过错原则的情形,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因意外事件导致受害人受害的,应当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判令相对人承担适当赔偿或补偿责任较为恰当。同理,也适用于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综上,笔者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疾病原因而突发性死亡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雇主对雇员亲属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