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1:一事不再罚
(2010-09-13 2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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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宋体行政处罚法应纳税款海关法杂谈 |
分类: 谈法论案 |
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解析: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海关法》第82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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