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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祸飞来谁之过?

(2009-09-12 06:54:59)
标签:

法律

被上诉人

玉林市供电局

黄容

新联村

杂谈

分类: 谈法论案
 

   记者 宋 勇   通讯员 宁爱贞

    家住玉林市玉州区南江镇的黎福天(化名)是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家境虽不是很富裕,可他有一位贤慧勤劳的妻子和一男一女两个聪明懂事的孩子,生活也过得其乐融融。然而,一条电线从天而降,击碎了这个家庭的幸福与美满,夺去他爱人黄容(化名)的生命,给他的一家带来巨大的灾难与悲痛。

    电线断落祸天降

    2003年7月11日早上,黄容会同本村的欧红、陈清(均化名)等一起在新联村鱼花塘填土工地上捡拾泥土中的废旧物品时,一辆运泥自卸车来到她们身边,在卸泥时,汽车竖起的车斗挂断了汽车上方的一根电线,电线落下,正好挂在站在车后的黄容身上,黄容当场触电死亡。

    据了解,该鱼花塘填土工地属新联村村委所有。为玉林柴油机厂承包一个挖土工程的冯某将之作为堆放废土的地方。被运泥车挂断的线路属鱼花塘附近玉林市化肥厂自拉的380伏低压线路,线路距已填平的地面约4米左右。

    事故发生后,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黄容的尸体进行鉴定,结论为电击死亡。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了黄容的家属和施工者冯某、自卸车司机黎某及新联村委就如何对死者家属赔偿进行调解,但各方意见差距很大,没有达成协议,黎福天和其岳父黄国(化名)、岳母江永(化名)和儿子黎江(化名)、女儿黎艳(化名)作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冯某、黎某、玉林市化肥厂、玉林市供电局、玉州区南江镇新联村民委员会等推上被告席。玉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认为,黄容进入工地捡废钢枝,被黎某驾驶的自卸车车斗触碰到上方的电线,将电导下,致使其触电死亡,黄容作为成年人,到有危险存在的工地捡废旧,对事故应负30%的次要责任。冯某作为工地的承包者和施工者,应对工地的安全负责,其雇佣的人员在卸泥的工作过程中忽视安全,致使黄容触电死亡,冯某应负事故的70%的主要责任。黎某是冯某雇佣来运泥填塘的司机,不直接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新联村委作为工地的所有权人,并在工地填泥中获益,但未尽到注意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对冯某无能力赔偿的部分,承担10%的垫付责任。玉林市化肥厂对该跨越非厂区的电线的安全未尽到注意和警告的义务,该厂应对冯某无能力赔偿的部分承担20%的垫付责任。玉林市供电局虽非线路的所有人,但对于企业厂矿的安全用电有管理责任,而且该案中触电的线路,不在玉林化肥厂的厂区,玉林市供电局对这样的线路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但玉林市供电局未能尽到安全监督的责任,因此应对冯某无能力赔偿的部分负20%的垫付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冯某赔偿给原告黄国、江永、黎福天、黎艳、黎江因黄容的触电死亡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和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等合计119306元。二、被告玉林市供电局对被告冯某无能力赔偿部分承担20%的垫付责任。三、被告玉林市化肥厂对被告冯某无能力赔偿部分承担20%的垫付责任。四、被告玉州区南江镇新联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冯某无能力赔偿部分承担10%的垫付责任。

    但3被告都认为自己无责,接到玉州区法院判决后,玉林市供电局、玉林市化肥厂和鱼花塘填塘工地的老板冯某都表示不服,并同时向玉林中院上诉。工地老板冯某上诉称,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调查材料已证实其和新联村委会均派人维持工地秩序,并多次阻止不准外人进入工地捡废旧,而死者黄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工地抢捡废旧,对造成其触电身亡事故,死者黄容应承担主要责任。还说到运泥司机黎某不是他冯某雇来的,黎某擅自来运泥引起的触电事故应由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责任;玉林市供电局、玉林市化肥厂、新联村委的责任应是直接责任。玉林市供电局上诉中院则认为,其不是该案线路的产权人,并且玉林市供电局只是一个供电企业,没有任何行政职能,根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职能范畴,应由行政机关行使。因此,供电局没有对该案引起触电事故的线路进行安全监督的责任,也不应对该案触电事故承担民事责任。自卸车司机黎某在一审是被告,二审成了被上诉人的他在二审法庭上,也认为他不应承担责任,认为他是为冯某运泥,并与冯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其责任应由冯某承担。作为“鱼花塘”工地所有权人的新联村委与黎某一样,由被告转为被上诉人,在二审法庭上,也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其已将场地承包给冯某填土,冯某应对场地的安全负责,另外死者黄容在有人阻止的情况下仍进入场地捡废旧,黄容也有责任。因此,该案的责任应由冯某和死者黄容共同承担。

    黎福天和老岳父、岳母及子女在法庭流泪哭诉说,黄容都给电死了,现在你们谁都说没有责任,难道全是黄容一人的责任不成?他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事实也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正判决明责任

    一件触电伤害案带出3个上诉人和两个由被告转为被上诉人,且个个都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冯某作为施工工地负责人,应对施工工地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但其未对施工工地进行严格管理,任由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且其不注意跨越工地的线路会存在危险隐患,其雇请的工作人员莫某指挥司机黎某卸泥不当,致使黎某的自卸车车斗挂断上方的电线,直接导致该案触电事故的发生,其应对莫某的指挥过失行为负责,因此,冯某的过错最大,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新联村委会是施工工地的所有权人,在将水塘交给冯某填土时,应对冯某的填土行为进行监督,并应协助冯某对施工工地存在的危险隐患予以排除,但新联村委会未尽监督责任和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自卸车司机黎某为冯某运泥,车辆、燃油自备,住宿自理,冯某按车次支付运费,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只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构成雇佣关系,作为自卸车的驾驶员,在卸泥时虽然有人指挥,但黎某疏忽大意,致使车斗挂断电线,造成触电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玉林市供电局作为一个电网经营企业,没有对电力设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发生的触电事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玉林市化肥厂虽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但其架设的线路属于低压线,且没有证据证实其架设的线路不符合安全要求,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死者黄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施工工地存在危险,仍进入工地捡拾废旧,有一定过错,依法应负一定责任。二审法院根据各责任人和受害人的过错大小,判决如下:一、撤销玉州区人民法院(2003)玉区法民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冯某应赔偿黄容的死亡补偿费及丧葬费和其亲属的生活费合计为64560元给被上诉人黎福天等人;三、被上诉人黎某应赔偿黄容死亡补偿费及丧葬费和亲属的生活费合计为32280元给被上诉人黎福天等人;四、被上诉人玉州区南江镇新联村民委员会应赔偿黄容的死亡补偿费及丧葬费和其亲属生活费合计为16140元给被上诉人黎福天等人;五、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玉林市供电局、玉林市化肥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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