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李端林文: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2009-03-04 07:42:58)
标签:

杂谈

       案情:甲驾驶机动车与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和第三人丙死亡。甲负事故次要责任,乙负事故主要责任,丙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甲的近亲属丁遂向法院起诉,将乙和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计10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丁的诉讼请求。

       嗣后,丙的近亲属戊将乙和甲的近亲属丁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乙和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因丁已获得甲死亡赔偿金等赔偿100000元,判决丁在遗产范围内与乙连带赔偿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计300000元。

      分析:一、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遗产的范围作出了界定,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就拥有且客观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则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受偿权利,在受害人生前并不存在。该赔偿的权利主体系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也就是说,该赔偿权利并不是先归属于死者,然后再转移给死者近亲属,而是直接归属于死者近亲属本人,其具备人身专属性,是法律授予死者近亲属的人身专属权。

        二、 从司法实践来看,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遗产范围。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解释中已经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人身专属权,而并非遗产。

        综上,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具有财产属性,但并不属于遗产范围,也不能比照遗产来处理,而是死者近亲属的人身专属权。故本案中,丁获得死亡赔偿金等赔偿并不必然导致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丁已经继承了甲的其他财产,则丁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丁未继承甲的遗产,或放弃继承甲的遗产,则丁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丁获得死亡赔偿金等赔偿与承担民事责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作者:李端林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