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过度创新”理应对应“过度监管”
(2010-03-03 1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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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昨天,香港证监会公布了针对卖空活动的新申报制度,并希望有关制度今年内能落实。证监会提出,如果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淡仓量达到或超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的0.02%,又或者淡仓的市值达到或超越3000万港元(以较低者为准),淡仓持有人要在下周的第二个交易日或之前向该会申报,之后并要每周持续申报,直至淡仓降至低于有关水平。香港证监会接到申报的一周后,也将以不记名方式公布每只股票的合计淡仓量。欧盟证券监管机构也于同日表示将开始推出要求披露股票卖空仓位的规定,即卖空仓位占0.2%或以上则必须向欧洲证监会披露,占到一只股票的0.5%或以上时则同时还须向公众公开包括卖空的个股名称及仓位管理者的信息。
虽然,本次全球金融危机转变成经济危机,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过度创新”,金融监管当局没能有效监管有直接关系,但美国不受约束的“裸卖空”制度(被奥巴马称为“不顾后果的贪婪和冒险行为”)却加剧了有问题公司的股价波动,雷曼兄弟股价正是这样被冲击的。“卖空机制”被市场合理运用,能够提高流动性,但由于如今交易机制多样,电脑程式交易又日益增多,都大大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检察难度。加上当今世界传媒资讯业发达,金融市场参与者多半以传媒报道作为操作依据,这种操作习惯却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不仅对相关个股股价造成不利影响,甚至还会在特定时期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波动,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因此,限制或者禁止“裸卖空”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很大帮助,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欧洲等国家相继出台打击此类行为。由于香港现有监管制度已经含有某些海外实施的措施,包括禁止“裸卖空”,香港才在金融危机期间未曾禁止卖空或实施其它紧急限制措施。
事实上,任何金融创新在被创造出来的初期,都是为了能更好地帮助金融市场,只不过,参与者因为私利而使金融创新成为引发危机的导火索。而且,金融市场之间因为经济、文化、法制以及政治方面的不同,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及效果一定存在偏差。当前,内地资本市场正加快发展进程,我们除了不能因为金融创新会引发危机而因噎废食外,亦要从历来危机发生的原因处吸取经验。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地助推器,市场监管是保证创新不是制造麻烦的重要一环,而且,金融创新亦要考虑监管成本及监管能力,如果监管者自身监管能力不足或不到位,还不如暂不要创新。同时,金融创新也要求监管创新,监管者在完善会计、审计、法律、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制度之后,需要不断测试金融创新工具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会不会出现有违其出现目的又会被有心人利用的漏洞,任何“过度创新”理应对应“过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