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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政5则

(2023-05-05 12:25:10)
标签:

税收

分类: 税收法规文件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财税[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现就修改部分文件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二条中“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将第七条中“政府性基金票据”修改为“非税收入票据”。

  删去第十条中“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将第十二条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将第十三条中“用于”、“集中用于”、“全部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征用”、“占用或征用”修改为“占用”;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二、删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第二条中“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七条。

  三、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条第一款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将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删去第十六条中“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删去第十七条、第四章“使用管理”。

  四、删去《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九条第(二)项。      

  财    

  2023年3月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1.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2.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pdf

  附件2: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附件: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实施协定税率,2023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附件:2023年对尼加拉瓜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的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

  2023年对尼加拉瓜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的协定税率表.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9批).doc.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doc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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