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2-12-28 23: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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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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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109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的决议》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姜小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所作的说明,并对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规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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