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完善科创板“硬科技”标准,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类企业限制上市,房地产、金融投资企业禁止上市
(2021-04-16 2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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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
分类: 政策法规 |
重磅!证监会完善科创板“硬科技”标准,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类企业限制上市,房地产、金融投资企业禁止上市
马婧妤 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今日发布消息称,将对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作出修订,完善科创板“硬科技”的界定标准。此次修订后,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将由原来的“3+5”变为“4+5”。
同时,证监会将对科创板企业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等类型的企业,将根据企业科创属性情况从严把关,限制在科创板上市;对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将禁止在科创板上市。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作出四大修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修订是科创板一项重要的制度调整,既涉及对《指引》作出修改完善,也涉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将科创板“3+5”的评价体系完善为“4+5”意在进一步强化科创板姓“科”的定位,丰富科创属性的判断维度,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其次,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对不同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包括: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统、高端装备等6大行业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等类型的企业,根据企业科创属性情况从严把关、限制在科创板上市;对于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禁止在科创板上市。
再者,在科技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李维友表示,此修订意在充分发挥交易所科技咨询委的作用,完善委员构成和工作机制,增加科技管理、产业规划、科学研究等相关领域的委员数量,形成监管合力。
最后,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作出综合判断。李维友表示,科创板“硬科技”评价将将突出定性和定量综合研判,严防研发投入注水、突击购买专利、夸大科技技术标准和科创技术水准、行业分类不准确的等情形,压实保荐机构责任,证监会也将强化对科创评价标准相关规则执行的监督检查。
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
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是科创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科创板制度的首要标准,在于紧紧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这也是检验科创板是否成功的一个首要标准。
他表示,此次修改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市场人士认为,办好科创板,做好注册制改革试点,关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坚守科创板“硬科技”定位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保障科创板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实施效果良好
2020年3月,证监会在总结前期审核经验、注册实践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出台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明确了“3+5”的评价指标体系。这套评价指标着重从研发投入、发明专利、收入增长等3个方面,以及科技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5种情形,来综合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
李维友表示,从近一年来制度运行效果看,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推出,增强了审核标准、注册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科创板聚集优质科创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已经超过250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的一批高科技企业先后登陆科创板,其中还包括18家未盈利企业、3家红筹企业,2家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科创板“硬科技”的成色和市场包容性逐步显现。
2019年年报显示,科创板企业的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为12%,平均研发投入金额1.17亿元,平均发明专利75项,均显著高于其他市场板块。
“但是科创板申报和在审企业当中,也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李维友说,为了更准确地评价、衡量“硬科技”的特征,需要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的实践,对《指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编辑:朱绍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16日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 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2020年3月20日公布 根据 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修正)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落实本指引制定具体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