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几个消费税文件
标签:
税收 |
分类: 税收法规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国内卷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决定对免税出口卷烟“重点培育发展类”牌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牌号
NISE、SILVER ELEPHANT、MARBLE、新兴、中南海、金鹿、都宝、ASHIMA、MODERN、FARSTAR、R.G.D、TS、金桥、MARSHAL、白沙、罗曼蒂克等16个牌号为“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
二、“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管理
“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内容包括:出口卷烟牌号、出口数量、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家或地区、外商单位名称。在实际出口过程中因市场需求变化需要调整计划内容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卷烟出口企业的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下达。
三、“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管理
对于列入“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卷烟,卷烟出口企业应在与外商签订合同(包括调整免税出口计划后重新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将经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审核盖章后的出口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在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准免证》)以及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时,要将卷烟出口企业申报的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计划以及卷烟出口企业备案的合同相核对,核对相符的,按规定出具《准免证》或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核对不符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管理
除上述“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以外的其他牌号卷烟,列入“重点管理类卷烟”。“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下达、开具《准免证》、办理免税卷烟出口核销手续等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保全白酒消费税税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发布)规定,对符合核价条件的白酒及时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四、省国税机关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强化征管措施,落实征管责任,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分析企业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白酒消费税核价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税务总局推送的白酒消费税风险企业、风险点要及时认真组织核查。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大稽查力度,对符合白酒核价条件而未申报核价,或未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申报核价,以及在申报核价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国税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384号)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好运)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娇子(宽窄好运)等18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煤组分油消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青岛、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反映,为优化资源配置,其所属炼厂生产的航煤组分油,按集团公司指令调拨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分公司”)继续生产航空煤油,并全部按规定的配置计划销售。对于集团公司按指令调拨并继续用于生产航空煤油的航煤组分油(或称分子筛料),应暂缓征收消费税。税务总局认为,我国航空煤油生产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中石化集团内部炼厂生产的航煤组分油,全部供应给金陵分公司继续生产航空煤油,货物流通渠道清晰,用途明确。如对航煤组分油征收消费税,在现行政策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情况下,其航煤组分油已纳税款难以抵扣,将抵消对航空煤油暂缓征税的政策效应。为此,对航煤组分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7年起,将中石化集团公司指令调拨给金陵分公司用于连续生产航空煤油的航煤组分油纳入税务总局定点直供计划管理,由税务总局下达直供计划的航煤组分油,暂缓征收消费税(2017年度供应计划见附件)。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航煤组分油,按中石化集团公司调拨指令给金陵分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实际数量暂缓征收消费税。对超计划销售或销售给其他单位以及用于其他方面的航煤组分油,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附件:2017年度航煤组分油定点直供计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华叶)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玉溪(华叶)等19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7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