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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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2016年4月21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
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甘地税发[2016]132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2016年4月25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保监局
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保监局
2016年4月28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票证中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年4月30日
关于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