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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2016-05-05 14:00:50)
标签:

税收

分类: 税收法规文件

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地税局应协调当地国税局和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请你处抓紧落实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2016年4月21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

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甘地税发[2016]132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5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201642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保监局

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做好我省营改增后车船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对保险公司51日起代收代缴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特此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保监局

201642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票证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自201651日起,保险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操作,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中不含车船税额,而是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各设区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相关保险公司。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430

 

关于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5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主管地税部门。

宁波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20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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