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到底是个啥?
作者:李毓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近来有人聊到纳税评估,因一直不太明白评估到底是个啥,只好学习学习。
目前纳税评估参考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此文件开篇“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现第一段与平常熟悉的文件中会引用上位法不同,居然没有看见上位法?难道说没有上位法支持,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第六章税务检查中,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评估是否是税务检查呢?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里没有提及,是否有其他上位法呢?没有。
对纳税评估做出最高法律定位的文件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出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纳税评估不得引用征管法的任何条款。纳税评估不是征管法认可的税收执法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未授予评估执法权。
在没有上位法的支持下,根据评估办法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第二、三条明确纳税评估是种管理行为,不是税务检查。即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
明白了是管理行为后,那具体针对哪个期限呢,根据评估办法第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原则是当期为主,可哪些是特殊情况呢?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 号,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纵观全文,没有明确何为特殊情况。其他文件也未见明确何为特殊情况。
何为税款所属当期呢?是月报、季报的当期?可实际各地执行中,有几例是只针对税款所属当期,如果不是当期,那就属于特殊情况了,但文件又并没有明确何为特殊情况。哎,一声叹息!
对于有人讨论纳税评估是行政执法行为,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中第一条,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此条款只是根据评估办法中第二十条,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即评估只有在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才可以去现场,且此情况也不是行政执法权,且根据税总发〔2014〕12号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想想现实中遇到的纳税评估,居然可以不带任何证件,进企业就要求提供凭证翻看,真不知道总局近来常提到的服务于企业,都是这样跟土匪一样的服务吗?没有上位法授权、没有详细程序法的规定,何谈什么服务、什么春风、什么管理,除了扯,还有啥!
只能一声叹息!又是一地鸡毛!
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内部资料
作者:贾忠华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干部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针对“企业财务人员要求税务干部提供纳税评估的结论性文书,否则不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现象,特作如下阐述,供参考。
一、只有准确的认识才是成功的开始
纳税评估的核心既不是对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多与少的评估,也不是税种税目税率的评估,而是对纳税人的“三流”信息(物资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估。
评估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不是指申报数据所反映的税收经济关系合理性,而是申报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相关合理性。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的评估,是对纳税人税源状况的评估。
二、
最多只有三份“面对面”的文书
纳税评估过程中只有在信息采集和疑点核实两个环节,税务部门送达,需要与企业财务人员“面对面”的文书资料三份。一是信息采集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二是疑点核实前送达的《税务约谈通知书》和《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例如:
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
税评〔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经评估分析,发现你单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需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请你单位对此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与涉税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于
年 月 日(
午
时)到
接受税务约谈。
请你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2.3.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三、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内部资料
实务中,在完成一户企业评估后,企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结论性资料或文书。如何处理?
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同时,某省国税局《XX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为主管国税机关内部资料,报告所作结论仅作为建议使用,不发送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依据。”
为什么如此规定?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评估补税的实质是纳税人自查的结果。
其实,纳税评估的目的是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促使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社会税法遵从。纳税评估的结果是纳税人自行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提醒纳税人税务管理的存在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