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收上是否要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销售的产品如果有保修期,那么企业对保修期之内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需要根据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原则,在销售产品的当期预提预计负债,原则上不能够直接走费用,除非无法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者发生的费用金额不重要.
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历史经验估计一个比例进行预计,由于属于会计估计,因此很有可能存在估计不准或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审计的时候,主要是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即以往年度预提费用的准确性,判断企业估计的合理性,不可能完全避免调节利润的风险.
至于计入成本或者销售费用,部分企业的处理是,对于企业免费提供的质保(一般为1年内),由于属于产品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收益成本配比原则,在销售电脑的当期将后续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确认计入销售费用,产品保修期结束后如有尚未使用完的费用,则一次性转回。对于消费者额外购买的保修服务,如花500元购买3年的保修服务,则属于销售一项服务,将其收入在质保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同时将当期实际发生的维修成本计入主营或其他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的计提属于重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该能在招股书的会计师报告中有明确披露。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问题:
对于增值税的问题,存在需要视同销售和不需视同销售两种意见。
(1)认为不需视同销售的有厦门国税、大连国税及宁波国税等,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又由于公司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认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确定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有青岛国税等,具体如下:
青国税函(2002)263号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二)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青国税函(2005)43号文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做了如下规定: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
二、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
三、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 “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
2、所得税问题
目前也是两种观点:
一种是认为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其理由如下: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配件免费提供给客户,其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但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应该如何确定,却也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1、应按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其理由是,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规定: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企业三包服务提供的免费配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能按国税函〔2008〕828号的文件进行处理,而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另一种观点是不需视同销售处理,其理由:
三包期免费提供的配件属于企业产品销售的一部分,其收入实现已经在产品确认收入时已经实现了,因此无需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不知各位专家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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