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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全文)(续)

(2015-01-09 10:00:56)
标签:

股票

分类: 财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 年修订)

 

续前

第二十一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列示股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

(二)分项披露其他权益工具的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

(三)分类列示资本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四)存在库存股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五)分类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六)分类列示专项储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七)分类列示盈余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八)列示未分配利润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对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调整后金额,各项调整原因及金额。

第二十二条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四)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分类列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六)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七)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八)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九)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本期支付或收到的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的性质及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重要境外经营实体的,应披露其境外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及选择依据。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原因及其会计处理。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三)按照套期类别披露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六节合并范围的变动

 

第二十六条本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购买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权益比例。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购买日至报告期末被购买方的收入及净利润。

(四)合并成本的构成、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五)或有对价的安排、购买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购买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及原因。被购买方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应说明该事项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六)商誉的金额、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过程。对于合并中形成的大额商誉,应说明形成的主要原因。

(七)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承担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八)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无法合理确定合并对价或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披露该事实和原因、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的项目,以及本期对以前期间企业合并相关项目暂估价值进行的调整和相关会计处理。

(九)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合并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权益比例。

(二)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以及该控制是非暂时性的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以及比较期间被合并方的收入及净利润。

(五)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

(六)或有对价的安排、合并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合并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及其原因。

(七)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比较期间期末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及承担的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还应说明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交易之前公司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及其判断依据、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交易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或调整权益的金额及其计算过程。

第二十九条本期发生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交易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并范围的变动,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

 

第七节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以及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该主体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披露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依据。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应披露控制的相关判断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公司重要的,应按子公司披露以下信息: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当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当期期末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三)子公司(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披露使用资产和清偿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以及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有提供此类支持意向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影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应披露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情况、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公司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表决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表决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

(三)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本期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

(五)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对于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披露上述财务信息调整至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

(六)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区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披露汇总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公司应披露该限制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九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且公司未予以确认的,公司应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超额亏损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第四十条公司应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第四十一条对于重要的共同经营,公司应披露共同经营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共同经营为单独主体的,应披露判断为共同经营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公司应披露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列报项目、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并分析该最大损失敞口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差异及原因。

公司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且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原因,以及当期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当期转移至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公司有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向的,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支持,应披露提供支持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充分理解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及对公司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披露金融工具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计量风险的方法,以及上述信息在本期发生的变化;期末风险敞口的量化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评估风险敞口的其他数据。

 

第九节公允价值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项披露期末公允价值金额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第四十五条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相关市价依据。

第四十六条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二、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四十七条对于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改变不可观察参数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分项披露相关的敏感性分析。

第四十八条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第四十九条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公司应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第五十条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披露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公允价值所属的层次。对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信息。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第十节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界定的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情况。

第五十二条按照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承诺等关联交易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以及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第十一节股份支付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披露本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五十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要差异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披露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第五十五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修改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

 

第十二节或有事项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第五十九条公司没有重要或有事项的,也应说明。

 

第十三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六十条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重要的对外投资、重要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重要变动等非调整事项,分析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量化分析的,应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第六十二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要销售退回的,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及对报表的影响。

 

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内容、处理程序、受影响的各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批准程序、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原因。

第六十四条本期发生重要债务重组的公司,应披露债务重组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金额、债务转为资本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债权转为股份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付(或有应收)金额,以及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第六十五条公司本期发生重要资产置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应披露相关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公司本期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披露换入资产的类别、成本确定方式和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类别、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公司无报告分部的,应说明原因。

第六十九条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判断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五节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

第七十条公司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等。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项目附注应参照本规则第五节进行披露。

 

第四章补充资料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七十三条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分项披露适用境内外准则产生差异的事项和原因,及其对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 1 11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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