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看了这样一篇文章:“流浪歌手上海地铁卖唱被罚引发争论”,说的是一个24岁的男青年在上海地铁卖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上海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被罚的事情。网友对此反响强烈。
其实,这城市之大,有太多更重要的事情去立法,去管理,比如堵车,比如交通,比如停车场,比如公共场所的乞讨人员,甚至汽车快行道上的乞讨人员,再比如假和尚在公共场所“化缘”的,还有宠物到处便溺......不一而足。但是,这上海也神,就专门立了法说:凡是在地铁内卖唱、乞讨以及其他未经允许的经营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这条规定专门把最有文化的一件事儿给排斥了,就是卖唱。而其他的呢,那意思随便,比如假和尚化缘。说是为了怕引起聚众引发骚乱,那我就奇怪了,要是两个中年妇女在地铁里打架引发聚众怎么办呢?要是街舞呢,100多人在地铁通道街舞,我们不收钱,这应该是在条例规定之外吧,那别说有人围观,即便没有人围观,100个跳的,也让你通道阻塞。所以我就纳闷了,这条例怎么专跟唱歌的过不去。
我不知道在北京这样的街头卖唱是不是在禁止之列,但是我知道在巴黎,意大利,或者纽约,这样的街头文化比比皆是,我看过塞纳河边的华尔兹,看过英国街区的打击乐,看过纽约街头的街舞。这些街头文化在国际化大都市都自由生长着,满含着他们特有的魅力,使这些城市在我脑海的印象是如许鲜活和光鲜。
北京2008奥运会,我们不是要办一个人文的奥运吗?所谓人文的奥运应该啥样,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肯定不能是满大街假和尚化缘的人文,不能是满地宠物便溺的人文。相反,倒应该是一个有街头文化的人文,比如:这种街头歌唱,街头舞蹈,街头打击乐,街头民间工艺,街头小吃,甚至街头涂鸦。试想,如果国际友人在北京街头能听到一曲街头流浪歌唱家演唱的西方摇滚乐.那是怎样的一种震撼?试想如果他们能在街头遇到一位白发的民间艺人,买下他亲手DIY捏的泥人,那是怎样的一种亲近感?试想如果他们能够在北京的街头涂鸦中看到自己儿时画过的熟悉的图形,那是怎样的一种感动?而这些震撼,这些亲近感,这些感动,应该就是我们要搞人文奥运的初衷和理想吧。
咱们的管理人员说了,我们可以把这些歌手请进酒吧,把街头舞者请进舞厅,把街头打击乐手请进音乐厅或者迪厅,把街头民间工艺老人请进博物馆,把街头小吃放到全聚德......让国际友人去那里欣赏,街头一片肃静。我当时晕倒,那岂不成了酒吧歌手,三陪小姐,舞厅伴奏,博物馆古董,和饭店的大餐?所谓的街头文化彻底消失,民间文化几乎殆尽?咱们的管理人员又说了,那我们可以把他们集中到一个区域,便于管理。那岂不成了中国街头文化集中展览,或者是街头文化的展览馆陈列?
人文的北京,我想应该是这样的:一对儿古板的英国老夫妇,饭后徜徉北京某个不知名的胡同,不经意间,传来穿越心灵的吉他声,转过弯,街头拐角,一个流浪艺人唱出那首love
of my
life.于是老太太满眼泪水,老大爷满眼深情,两人四目含情,或许这正是32年前他们订婚时候的歌曲。这样的震撼,亲近感还有感动,该是如何的深刻传达了我们中国人文奥运的魅力?假如换个地方,比如酒吧,老头老太太正四目含情的酝酿呢,DJ把歌换成了周杰伦的“双节棍”,或者两个醉鬼在旁边互相谩骂,这又是如何的一种不伦不类的人文呢?或许那个DJ还问呢:什么queen?还love,我这没有,听这个,黑人嘻哈.......
街头文化,有它自己特有的属性,这也正是它的独特魅力,比如在街头,比如随意,比如自由,比如即兴,比如可遇而不可求。失去了这些属性,也就不是街头文化了。政府应该给它空间,哪怕是模糊的界线,而不是禁止,取缔,或者惩罚。人文,就应该是这样散漫在民间的原生态,而不是刻意安排的,人为组织的,充满主观导向的,那是奥运会开幕式,或者是闭幕式,而不是人文文化。
北京,上海,城市之大,难道真是难容街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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