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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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飙车“死”是迟早的事,不是自己死,就是别人死;不但人死,而且财死。
闹市飙车不死人,犹如明天的日全食,几百年才一遇,下一次我们能看到日全食要在300年后。
投机赌博如闹市飙车,“死”亦必然,一个财死,一个人死,弄得不好也破财又丧命。
投机赌博不亏钱,像是太阳“不见”了,白天出现星星,乃几百年一遇的罕见天象。
世界就是这么奇妙,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在大自然赐予我们壮美天象的这一天,雨偏偏不期而遇,来破坏我们的好事,可见缘份并不都是浪漫啊。连续半月的高温晴好天气,来一场雨,虽是好事,但在明天就显得美中不足,无奈!假如天气预报失灵,为了您的生命安全,明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用肉眼看日全食,请用正确的方法安全观赏体验。
养不教,父母之过!可气可恼的是,胡斌的母亲还称“不公”。已造成别人家庭一辈子难以抹去的伤痛的人,应该没有资格说这两个字,而只有反省。作为母亲,本来应该感谢佛祖的恩赐,只用三年之内儿子暂时失去人生自由来为别人永远失去儿子的痛苦赎罪,并以此事件好好反省,仅仅提供金钱是远远不够父母资格的,重要的是对孩子提供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
假如没有“诚实善良”的杭州警察站出来“欺实码”,让大众惊叹于三菱跑车的威力,70码竟能让死者飞出五米高;假如没有“严谨宽容”的专家拿出每小时84.1——101.2公里这种既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又能模糊到16.1公里的宽泛范围的数据;假如没有“仁慈人性”的审判长像理解自己的儿子那样理解肇事者:“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审判长还在大庭广众之下玩起了偷换概念这样的把戏:“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场明明白白的飙车案就不能如此轻巧的变成为仅仅是开快车。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我初中时学的法律常识,飙车就是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闹市飙车无疑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方法;
破坏交通工具——非法改装跑车无疑就是破坏交通工具;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死不特定的人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不一定要故意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胡斌属于过失,也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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