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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年终奖税后“多发少得”的谬误

(2013-03-29 13:03:06)
标签:

财经

自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之后,全国于 201191日开始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继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的七个级别。为避免按不同税率分段计算的繁琐表达式,各地税务部门按惯例提供了计算缴税金额的速算公式,同时给出了附有新的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缴税金额的速算公式依然是:(工资 - 起征点)× 对应税率 - 速算扣除数。在计算月工资缴税金额时,没有出现任何疑难问题。

然而,在计算年终奖纳税金额时很多人发现了不可思议的结果,也就是发现会有前几年网上曾经一度流传的“多发少得”的荒唐事。好像记得前些年在办公室里听到过这个传闻,当时没有在意,也没关注此事,认为肯定是网上人士理解错了,税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不可能出那样的差错。

最近,随意上网查了一下年终奖的缴税金额计算方法,确实看到很多网站提供的年终奖缴税金额计算方法和年终奖缴税额计算器都会给出“多发少得”而不可理喻的结果。甚至还列出了六个所谓的“应税金额盲区”,也有人称之为“缩水区”或“陷阱区”,简直是可笑至极。为了证实财务工作中确有此事,我咨询了一位财务科负责人,他也肯定地说:的确是这样。看来全国有很多人都被“摊上事了”。

这实际上是一个计算错误,现在看来这个错误已经是将错就错很多年了。其实,稍加分析就可以明白。目前所有网站所用的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都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就公式的表达式而言,这个公式并没有错。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下面借用相关网站提供的算例来分析。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1:张先生年终奖金是24000元,而且当月工资为3500元。先算出每月平均奖金:24000÷12=2000元,对照税率表,应该是: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公式,应纳税额为:24000 ×10%-105=2295

事实上,网站上的这个计算结果是错的。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的原则,计算纳税金额应该是:018000元这一部分奖金的税率为3%,超过18000元之后的那一部分奖金才按第二级税率10%缴税,也就是1800024000元这一部分奖金的税率是10%。正确的计算是:18000×3%+24000-18000)×10%=1140元。显然,前面的2295元的计算结果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错误的。计算结果多算了2295-1140=1155元的纳税金额。

为了分析出错的原因,可以推导一下计算公式,根据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应该是:

18000×3%+(2400018000)×10%

=18000×3%18000×7%18000×7%+(2400018000)×10%

=18000×(3%7%)+(2400018000)×10%18000×7%

=18000×10%+(2400018000)×10%18000×7%

=18000+(2400018000))×10%18000×7%

=24000×10%18000×7%

=24000×10%1260

显然,直接用应税总额乘以第二级税率时,确实可以省去分段计算的繁琐。但最后要减去一个数值,这就是计税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实际上就是用较高一级的税率乘应税总金额时多算了的一个数值,不同的级距和不同的税率级差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不是一个人为规定的或随意指定的数值。

1的计算中,把计算月工资缴税金额的速算扣除数105稀里糊涂地照搬了过来。105的来源是1500×7%,而现在应该是18000×7%=1260。在公式的表达式中,虽然都可以定名为“速算扣除数”,但数值是不同的。

由于年终奖18000元刚好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适用第一级税率的分界值,也就是说,年终奖超过18000元以后的那一部分奖金就要按第二级税率10%计算,超过54000元以后就要按更高的税率计算。因此网上有人设计了一个特别的算例,计算了奖金分别是18000元和18001元的两个人的缴税金额。即:

2:如果A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B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1(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为3500)A的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再看B,因为18001÷12已经大于1500元,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6305.9元,反而比A少得奖金1154.1元。

按理说,给B多发1元奖金,纳税后B应该比A多得0.9元奖金。现在B反而少了1154.1元,相差1155元,说明B少得了1155元奖金。表面上看,好像是不可思议。其实,与例1的错误一样,也是用错了速算扣除数,结果就把B的纳税金额也多算了1155元。

最极端的情况是当年终奖分别是960000元和960001元的时候,因为960001元对应着最高一级税率45%,而960000元对应的税率是35%。用网站上给出的算法,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用550513505,结果是:多发1元奖金,税后所得反而减少了87999.45元。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的原则,应该是发960001元奖金的人比发960000元奖金的人多得0.55元奖金,现在却少得了87999.45元,相差了88000元。这个差距简直令人无法接受。

从以上所举的三个实例来看,大家好像被带进了数字魔幻区,几乎都被搞晕了。其实,这三个实例都是在计算上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问题都出在速算扣除数上。网站上那些年终奖缴税计算器的设计者和介绍计算方法的人似乎都没有理解速算扣除数是什么意思,好像不知道为什么要减去速算扣除数,凭想当然地继续使用原来的速算扣除数。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目前税务部门给出的那个税率表,它是计算月工资缴税金额时使用的,表中的速算扣除数是为计算者提供方便而预先算好的一个数值,只能用于计算月工资的缴税金额。例如,当某人的应税金额是2000元时,计算公式的前半部分是:2000×10%=200,而税法规定他应该缴纳的税款是:1500×3%+2000-1500)×10%=95元。可见,当直接用2000×10%时,就把应该按第一级税率3%计算的1500元那一部分奖金也合在一起按10%计算了。因此就要把那1500元多算的7%1500×7%=105元减去,这就是用第二级税率10% 计算时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同样,当要用到第三级税率20%计算缴税金额时,在用应税总金额×20%的计算中,有1500元多算了17%,还有3000元多算了10%。两项合计为:1500×17%+3000×10%=555,这就是用第三级税率20%计算时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以此类推,其它各级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都是计算公式的前半部分即:应税总金额×达到的最高税率的计算中,多算了的那一部分金额,必须要减去。

现在回到年终奖缴税金额的计算问题,确定税率的方法是:应税总金额÷12,用这个数值查出对应税率。这相当于把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发奖金时,计算缴税金额的对应税率。既然在税务部门的文件的文字叙述和公式表述中,都明确表明要将年终奖除以12,然后查找相应的税率。因此,在计算年终奖的缴税金额时,各级税率对应的应税金额分界值就必然是通常的月工资税率表中分界值的12倍,即:

    应税金额          税率

     018000          3%

1800054000         10%

54000108000        20%

108000420000        25%

420000660000        30%

660000960000        35%

>960000             45%

上述例1中张先生年终奖为24000元,对应税率为10%。计算时先将24000×10%,实际上就把税法规定只缴3%税率的18000元以下的那一部分奖金多算了7%18000×7%=1260元,然后应该减去1260才是张先生的缴税金额。所以,计算年终奖缴税金额时,第二级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应该是1260,而不再是105,之间相差12倍。用错了就少减了1260-105=1155,这个数正好是上述例1中给张先生多算的缴税金额数,也就是例2中职员B少得的奖金数。例1和例2 中所用的速算扣除数是105105=1500×7%,这就相当于让他们两个人把150018000元之间的那一部分奖金也按10%的税率缴税了,多缴了(18000-1500)×7%=1155元的税款,也就是多缴了105×11=1155的税款。

按照网站上介绍的算法,当年终奖超过18000元之后,就要把1500元以上的那一部分年终奖都按10%缴税了,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的原则不符。似乎变成了“超额追溯累进税率”,即:年终奖超过18000元之后,追溯到1500元按10%计算。这是明显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算法。所以,不要把速算扣除数当作法规中人为规定的一个数字,更不要理解为法规给予的优惠和减免。看到要减去的数字变大了,就拣一个偏小的配上。如此随意,岂不荒唐。

有人会问,为什么上述年终奖分别是960000元和960001元的那两个人纳税以后,实际得到奖金的差额不是13505×11=148555元,而是88000元呢?因为在计算奖金为960000元的缴税金额时,也多算了5505×11=60555元,所以他们两个人实得的奖金数只相差148555-60555=88000元。

因此,在计算年终奖缴税金额时,其他各级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都应该是月工资税率表中相应速算扣除数的12倍。即:

     分界值          税率    正确扣除数    错用扣除数

     018000          3%           0              -

1800054000         10%        1260            105

54000108000        20%        6660            555

108000420000        25%       12060           1005

420000660000        30%       33060           2755

660000960000        35%       66060           5505

>960000             45%      162060          13505

到此为止,大家应该都已经明白网上流传的年终奖出现“多发少得”的谬误之处了,实际上是给人家多算了缴税金额造成的。某些人计算出的所谓“应税金额盲区”只是计算错误的一种表象。事实上,只要采用了第二级以上的税率计算,如果错用了速算扣除数,缴税金额都不可避免地被多算。当采用正确的速算扣除数之后,就不存在什么“盲区”了。例如:奖金为18000元时,缴税金额为:18000×3%-0=540元;奖金为18001元时,缴税金额为:18001×10%-1260=540.1元。两者相差0.1元,完全符合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即18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0%纳税,根本就没有什么“盲区”和“缩水区”。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地规定:工资、薪金甚至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都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即分段按其对应的固定税率计算出各段的应缴税额,然后再累加各段的应缴税额,计算出总的应缴税额。而不是规定:当达到某个金额之后,就要将应税总金额整体都提高到某个税率来计算。从数学逻辑来讲,税法的规定根本没有跳跃点。制定速算公式的设计者和财务人员在计算缴税金额时出现了跳跃点,应该马上意识到是算法上出了问题。遗憾的是很多人根本不去分析出现跳跃点的原因,反而将错就错地定义了一个“应税金额盲区”,告诫大家避开,真是荒唐。

实际上根本避不开,按照网站上介绍的算法,只要超过了18000元奖金,都会让人家多缴税款。只不过是在他们定义的“应税金额盲区”之外,尽管也多缴了税,但还是能够多得一些奖金而已,多缴税款的事实被掩盖而变得不明显了。如果不避开的话,就直接看到了“多发少得”的现象。比如,网站上列出的第一个“应税金额盲区”是1800019283.33元,我们来看一个不在“盲区”的情况。

4:如果甲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的年终奖为19284元。甲的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再看乙,因为19284÷12已经大于15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如果速算扣除数仍然用105,则计算的应纳税额=19284×10%-105=1823.4元,税后所得17460.6元,结果比甲只多得奖金0.6元。

这个结果难道不荒唐吗?多发了1284元奖金,而实际只能多得0.6元。这就说明,如果不把速算扣除数纠正过来,只要用到了第二级税率都会被“缩水”,都会多缴1155元税款。当用到更高的税率计算时,错用了速算扣除数就会多缴更多的税款。只有在奖金总数低于18000元的时候,才真正不会被“缩水”。

定义“应税金额盲区”的人不仅是自己钻进了错误的“迷宫”没有及时退出,还继续往里面钻,把其他不明真相的人也引入了歧途。看来有不少人在把法律的规定转变成实际的计算公式时,缺乏严谨的思考。当然,也许仅仅是做数学应用题的水平略微差了一点。

综上所述,如果某个单位的财务人员在计算年终奖缴税金额的时候,错用了月工资缴税计算的速算扣除数,就会让本单位的职工多缴税款,多缴金额是错用扣除数的11倍,也就是原税率表中速算扣除数的11倍。例1中的张先生会多缴税105×11=1155元。各级税率多算的缴税金额分别是下面表中最后一列的数值:

     分界值          税率    正确扣除数    错用扣除数    多算缴税金额

     018000          3%           0              -             0

1800054000         10%        1260            105          1155

54000108000        20%        6660            555          6105

108000420000        25%       12060           1005         11055

420000660000        30%       33060           2755         30305

660000960000        35%       66060           5505         60555

>960000             45%      162060          13505        148555

从表中可以看到,由于错用了速算扣除数,最高可能会让某些人多缴税款148555元。错缴税款的人看到这个表中的数字,可能会有一点心痛了。

更为可笑的是,网站上还有人明确指出下面的算法是错误的:

    5:某人年终奖金为19000元: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2)×10%-105]×12=640元,税后所得18360元。

事实上,这个计算结果是对的。因为即使是按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18000×3%+19000-18000×10%=640元,两种算法的结果完全相同。例5的算法相当于先按月计算缴税金额,再乘以12个月得出年终奖的总缴税金额。网站上的那位“老师”由于本人坚持错误,反而把这个正确的计算结果说成是错误的,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这种算法似乎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中提到的“按年计算”的规定,相当于把年终奖分到每个月去发,分月计算应缴税款,然后再汇总缴纳。对于这种算法可能有人会提出异议,理由是如果他全年每个月的工资都没有超过3500元,这种算法是对的。但是,如果他每个月的工资已经超过了第一级税率,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去发,就该适用第二级税率了。因此认为把年终奖除以12以后,按每个月来计算应纳税额时,没有考虑其它月份是否已经超过了起征点的问题,直接查找相应税率很可能就偏低了。从这个角度来讲,的确如此。但是,现在网站上介绍的算法都是不考虑其它月份是否已经超过起征点的问题,都是直接用年终奖除以12得到的数值来确定相应的税率。在这一点上,完全是相同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理解为法规对纳税人的优惠和减免。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条第四款不也规定了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所得可以扣除20%,其余部分才是应税总额吗?并且在第三条第三款还规定了稿酬的应税额给予减征30%。这样一来,稿酬的实际税率已经从规定的20%降至11.2%了。因此,在计算年终奖的缴税金额时,应该也可以适当放宽,不考虑其它月份是否已经超出起征点的问题。即使这样计算,那些平时工资远低于起征点3500元的人就已经觉得不合理了,他们认为:平时工资低于起征点那么多,年终奖还得要缴税,太不合理了。

如此看来,拿稿酬的人确实要比领薪金的人有身份,税法都在两处分别降低纳税标准,一处是扣除应税总额,另一处是减征应纳税额。如此费劲地分两次打折,还不如在第三条第三款就直接规定稿酬按1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来得简单。与之形成反差的是领薪人的年终奖,却要在税法之外稀里糊涂地被多算税款,并且还不给以纠正。

经过反复的分析,我们似乎可以感觉到一点。是不是有人认为把年终奖除以12来确定相应税率,已经很优惠了。假如要把年终奖合并到当月的工资一起计算,可能要按很高的税率缴税。因此认为除以12来确定税率,就已经大幅度地降低税率了,如果再用放大了的应税级距所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优惠额度太大了。所以,坚持要使用原来的速算扣除数,以此来降低一点减税幅度。这种做法主观上也许是为国家考虑,但没有考虑我国有很多企业是到年底才结算工资的国情。正是由于使用原来的速算扣除数,才使得计算结果出现了“多发少得”的怪事,岂不是让一个国家的法规出了“洋相”。如果认为年终奖超过18000元太高了,应该多缴税款,错用速算扣除数正好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就大可不必了。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并且也有能力通过修改税法来实现,根本不需要用如此诡秘的手法来加大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绝不应该让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受到讥讽。

事实上,用年终奖除以12来确定相应的税率,完全符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多企业为了缓解平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足,甚至其目的就是为了占用一些职工的工资用于经营以降低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因此有意将职工的一些薪金放到年底来发,习惯上把它称作年终奖。也有一些企业可能是注重全年考核指标,没有分月考核指标或者是不按分月指标结算工资。所谓的年终奖,并非完全是网上某些人认为的:是企业对员工上年度工作的超额奖励,而仅仅是一次性补齐全年未发的工资而已。任何法规都要考虑我国的国情,职工当然希望每个月均衡地领到工资,但企业非要将一部分工资放到年底发,职工有什么办法。这本来是企业的选择,职工只是被动地接受,结果却要为此多缴税款,这合理吗?

问题讨论到这一步,大家肯定都很明白。出现这样的错误,绝不是财务人员单方面出错的问题,可以断定税务部门就是这样认定的。否则,这样的算法早就被纠正了,不可能延续这么多年,更不会出现网上的所谓“47号文避谣”的事件。

税务部门可能会坚持说,文件就是这么规定的,网站上介绍的算法没有错。那么这样规定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如果要推翻以上的分析结果,那么在计算年终奖缴税金额时,仍然要使用月工资计算缴税金额时的速算扣除数是什么意思?速算扣除数是如何得来的?为什么要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能否给出一个圆满的解释?

我们可以再来分析一下,按原来的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即用原来的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不同数额的年终奖的实际缴税情况:

当年终奖是18000元时,速算扣除数为0018000元全额税率为3%

当年终奖是18001元时,错用速算扣除数105,相当于01500元的税率是3%150018001元的税率是10%

当年终奖是54001元时,错用速算扣除数555,相当于01500元的税率是3%15004500元的税率是10%450054001元的税率是20%

从上面的结果来看,相同的奖金区段的实际税率不是固定的税率,随着奖金总数的变化而变化,极为混乱。比如4500~18000元区段的税率,当奖金总数未超过18000元的时候,实际税率是3%;当奖金总数大于18000直至等于54000元的时候,实际税率变为10%;而当奖金总数超过54000元时,实际税率又变成了20%。这根本不是超额累进税率,好像是变成了“超额追溯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应税金额区段对应一个固定的税率,各区段的税率不随应税金额总数的变化而变化。用现行的算法,结果出现了同一个应税金额区段的税率随着金额总数的变化而变化的现象,这就完全偏离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这种偏离税法规定的现象,明显是因为计算错误造成的,应该尽快给予纠正。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指导性文件,明确给出年终奖计算缴税金额的正确算法。同时给出年终奖计算缴税金额的税率表,列出年终奖计税时的速算扣除数,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彻底纠正已经实行多年的错误算法,避免普通职工继续全然不知地多缴税款。多缴的税款已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达到或超过10%的税率之后,最少多缴1155元,最多可能要多缴148555元,这个数字对个人来说是较为可观的。虽然已经错算了多年,现在纠正也为时不晚,影响尚可挽回。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考虑推广实行个人所得税按年计征的思路,或者由各单位自行选择。选择按年计征的单位平常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仍然按原来的办法计算当月的纳税金额,并按当月的纳税额预缴。到发年终奖的时候,把全年的工资总额和年终奖合并在一起,先扣除各种免税部分,再扣除年起征点42000元。然后,用全年的应税总金额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总额。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使用年速算扣除数。最后减去每个月已经预缴的税款,得出发年终奖时尚须补缴的税款。用这样的方法计算缴税金额,既不会让平时工资低于起征点的低薪阶层多缴税款,也不会让平时工资远远大于起征点的高薪阶层降低缴税比例,没有任何的漏洞和空子,网站上推荐的任何避税手段都将失去意义。

事实上,现阶段实行的算法先将年终奖除以12,已经是基于按年计征的算法,只是在速算扣除数上出了问题,纠正过来很容易,改用正确的速算扣除数就可以了。当然,如果就这样简单地纠正,跟上年度相比可能要损失一些的税收,也会损失一点面子。堂堂的税务机关竟然出了这样的疏忽,确实难以默认。这也许就是简单的错误,很难纠正的原因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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