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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核心制度(10):护理会诊制度

(2010-05-01 12:10:40)
标签:

护理核心制度

护理会诊制度

护士

健康

十、护理会诊制度

1.凡属复杂、疑难或跨科室和专业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均可申请护理会诊。

2.科间会诊时,由要求会诊科室的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后两天内完成(急会诊者应及时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3.科内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或主管护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总结。责任护士负责汇总会诊意见。
    4.
参加会诊人员原则上应由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或由被邀请科室护士长指派人员承担。
    5.
集体会诊者,由护理部组织,申请科室主管护士负责介绍患者的病情,并认真记录会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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