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小伙刘文波日前在洛阳为救两名溺水女孩不幸溺亡,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适用范围——刘文波是下水救人而不“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刘文波因救人而牺牲,两个被救的女孩竟然悄然离去已足够令人寒心,而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如许态度更是在死者家属伤口上撒盐。其激起舆论的公愤,势所必然。如果说那两位女孩子欠刘文波一声“感谢”,那么洛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则欠刘文波一个道歉。
   
下水救人不幸牺牲,这样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几无讨论的必要。如果连这样的义举都不算“见义勇为”,那什么才算“见义勇为”?洛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如果不是脑子进水了、脑壳坏掉了、吃错药了,那就是故意曲解以刁难死者家属。
   
不错,河南是有那么一个《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且不说这个《办法》自出台至今已有14年之久,诸多内容早已与时代脱节,即便依据这部过时的法规,下水救人不幸牺牲也是理所当然的“见义勇为”——该《办法》第四条共列出了5种“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的行为,其中第四款规定:“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第五款规定:“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两个女孩溺水,应该视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即使刘文波够不上第四款,也能够得上第五款“其他”这一情形吧?
   
目前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已经出面回应媒体的质疑,承认刘文波的救人义举当然算见义勇为,并承诺将与洛阳市有关方面沟通以确定如何对刘文波进行抚恤。知错能改,值得肯定。但河南方面的知错能改却显得不够爽快,认起错来不情不愿,因为他们依旧强调按照河南的相关法规,刘文波的行为确实不算见义勇为。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死抱着一部早已过时的地方法规不放,视为金科玉律,倒也罢了。但它不知道地方法规之上还有一个国家法规吗?是地方的法大,还是国家的法大?今年7月19日,民政部、 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卫生部,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开宗明义:“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意见》虽然没有专门就“见义勇为”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但从其表述可知,“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皆属“见义勇为”。
   
根据上述七部委的《意见》,见义勇为者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这五大方面都应该受到保护,但设想一下,如果地方部门都像洛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样不着调,这部立意很好的法规又如何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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