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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创意产业年会讲话稿

(2007-11-11 21:16:34)
标签:

文学/原创

创业产业

年度大奖

谈天说地

感悟随笔

http://s15.sinaimg.cn/orignal/3fe04f9f28f1c687d1dde

在刚刚结束的2007年中国创业产业年度大会上,我本人及与本人有关的公司和领导人共获得5项年度大奖:个人最佳杰出贡献奖,创意产业100强企业,创意产业领军企业。本人在会上做了15分钟的发言,由于时间紧,有些表达不是特别准确。比如,我讲的盗版给国家造成“上百亿上千亿的损失”,实际用的单位是美元,因为台下有美国和英国的代表参加。为了给媒体等提供参考,现将我的发言稿发表如下:

版权保护与创意产业发展

首先借国歌的歌词形式表达一下在中国创意产业奋斗者的心声:
“创意产业到了最危险的时刻,创意人都被迫发出了最后的吼声,起来,起来,起来…”

这完全不是危言耸听,要知道,盗版每年给中国创意产业造成的损失高达上千亿甚至上万亿!几乎接近2006年中国GDP的二十分之一。(2006年中国的GDP是10.7%,209407亿人民币)

举个具体的例子,2006年中国电影市场的票房只有28.3亿,这也就是好莱坞一部“大片”全球收入的三分之一,2006年《加勒比海盗2》的全世界票房是10亿美元(按当年兑换率约合78亿人民币)。我们在发行我们自己的电影(《好奇害死猫》)时做了一个调查,发现看过我们电影的观众至少有四分之三是看的盗版!那“大片”看盗版的观众比例要远远高出这个比例。因此,按照最低的4:1的比例,2006年中国电影的票房应该至少是113亿!

由于创意产业包括的不仅仅是电影,比如软件,影视的衍生产品,出版物等等,而电影只是所有创意产业产品中极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由于盗版而给创意产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至少有上千亿。

此外,盗版还给创意产业带来巨大的间接损失,比如:影视的衍生产品如DVD,CD,出版物,玩具等往往是票房收入的30-60%。特别是动漫影视产品,其衍生产品的收入甚至是票房的80%。但是在国内,大多数影视出品人都没有胆量去发展衍生产品,因为怕盗版产品。就是DVD也只能在电影发行一周左右的时间就开始发行,而且价格极低。因为,DVD发行商也怕盗版产品扰乱市场。因此,算上这些间接的损失,盗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有上万亿了!

我们以前都有一个错误的印象,以为盗版环境只影响那些美国“大片”在中国的利益,而实际上,盗版对本土“小制作”影片的影响更大,因为这些影片更经不住盗版的打击。盗版甚至影响了我们自己影片的出口。以我们公司的影片为例,我们本来已经卖到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去了,但是,现在发行商来和我们协议取消影院的放映,因为盗版碟已经从中国流入了这些国家!

我对盗版行为深恶痛绝,有着切肤之恨。当年我创立的软件公司每年在全球有几千万美元的收入,而在国内的收入却几乎为零。我投资拍摄的电影,辛辛苦苦花了一年多的时间,但在该回收的时候却被盗版抢去了四分之三的收入!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没有一个良好的“无盗版”环境,中国的创意产业就得不到真正的发展!

如何维护创业产业环境的纯洁,这是一个非常挑战而且艰巨的任务。

首先,要统一意识,确立坚决打击盗版的决心。有的人说,“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掌握得紧了才会出现盗版。我认为,盗版和“度”没有关系。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偷就是偷”,意思是说一个小偷到人家家里偷了一台电视机和偷了一张光碟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偷”,都应该负刑事责任,这和“度”没有关系。如果我们还在是否“坚决打击盗版”上有所迟疑,那就意味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将继续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要不断完善打击盗版的法律法规建设。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新的应用技术的不断涌现,对一些新的盗版形式往往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比如,互联网几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普及开来,随之而来的网络下载盗版行为却没有合适的法律进行有效的管理。我们的电信管理局可以有效地管理互联网上的“黄、赌、毒”,是因为有适当的法律让公安部门提供证据给电信管理局。但在2006年5月前该局却因为苦于没有管理版权的专业知识而对网络上的盗版行为束手无策。为此,我在2005年3月的“两会”期间通过政协委员递交了“关于在互联网和通讯终端上加大打击盗版执法力度”的提案(2844号提案),该提案建议国家版权机构和电信管理机构联合执法,管理互联网上的盗版现象。该提案2006年通过人大正式的立法程序被批准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法律条款。我为此和吴峻等人创立了“源泉”公司,为互联网版权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手段。

另外,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打击盗版的效果并不明显。那些所谓“销毁盗版光碟”几百万张的宣传都是些“花拳秀腿”。我就认识一些境外的DVD生产商,他们一条生产线一天的产量就达到上百万张。打击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有效的“判罚”标准。由于盗版没有被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判罚往往局限于被缴获的盗版物数量而判罚过轻,达不到“惩戒”的作用。我为此又在2007年的两会期间通过政协代表递交了“关于对盗版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明确盗版行为为刑事犯罪”的提案。2007年4月10日,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盗版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处罚。新的司法解释为打击盗版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相信将大大促进中国文化创意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建议,光靠我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各位同仁的一致努力。希望大家要坚信,通过宪法赋予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可以为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你们可能不是人大或政协的代表,但是你们会有朋友或亲戚是人大或政协的代表。我相信,只要你的提案有道理,他们就会把你的建议在“两会”时递交上去,走入合理的立法程序。我试过了,这是一条很好的路径。

最后,在有完善打击盗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有决心坚决贯彻打击盗版的方针,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中国创意产业生死存亡的百年大计。同仁们,任重而道远,让我们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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