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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侵权成因及防范

(2012-04-01 19:42:27)
标签:

著作权法

作品

完整权

名誉权

进行

杂谈

        原载《新闻知识》2011年07期        黄朴

 

     编辑侵权主要是指在图书、报纸、期刊的编辑工作中,编辑主体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的行为。编辑工作出现的侵权现象,不但损害了作者的权益挫伤了作者的积极性,而且严重的侵权行为还会侵害社会利益,危害社会的公平正义。编辑必须增强著作权意识,维护好编者、作者、读者的合法权益,尊重作者,审慎进行编辑加工,避免在编辑出版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一、编辑工作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1、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一是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在编辑工作中,可能由于工作失误将作者的署名、单位、籍贯、作者介绍搞错,或将多人合作作品署名为一人或几人,更有甚者,有的编辑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之便将作者的成果窃为己有或者是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增加署名作者。这些行为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均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二是侵犯其他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和作品的名称。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作者大段引用甚至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作者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人,而编辑如果没有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把关不严,将有严重抄袭及剽窃的文章发表,编辑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是指保护作品内容和形式的完整性。内容的完整性指作品的主题、观点、论证、结论及文章的结构等不被改变和破坏;形式的完整性指不能改变作品的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义在于避免对作者人格、名誉的损害,同时,保护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独创性。

    修改、加工稿件是编辑的职责和权利。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编辑的加工整理主要是对文字做修饰润色,使表达准确;改错,改正不当的提法和错别字等;根据可靠的资料,订正事实、引文和数据方面的差错;为使书稿符合排版要求进行技术性加工,如撰写辅文、统一体例、用字用语、书写格式等。但是编辑在加工整理中,对内容的改动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有些编辑著作权意识淡漠,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那些数据复杂、繁琐公式或参考文献众多的来稿,特别是科技论文。在没有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大段删节原文或凭个人好恶删去作者的重要观点、数据;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或语言习惯修改作者的稿件或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有意删减注释或参考文献。

     四是侵犯作者获取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有些编辑部不支付或者有意降低作者应得的稿酬,有些编辑部不但不向作者支付稿酬还向作者变相收取版面费或者审稿费,有的编辑部把刊物做成光盘或上网传播赢利,但并不向作者支付报酬。。

   2、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1、文章陈述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有些作品涉及真实的人物、事件,如果编辑没有认真考察作品涉及的人物、事件的真实性,而将作品刊发。虽然作者负主要责任,但编辑也会因未尽到把关责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2、转载其它媒体的报道时未经核实。

     如某期刊转载了一条网络媒体的消息,某知名作家因病去世。实际上,该作家身体无恙。该作家看到杂志后十分气愤,一纸诉状将该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刊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作家的名誉侵权,杂志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费10000元。

     3.陈述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但披露了他人隐私,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有些文章虽然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吻合,但是披露了他人的隐私,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了侵犯。如当事人的住宅、邮电通讯、婚姻状况、两性关系、伤痛疾病、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未成年人犯罪等。

    4、侵犯他人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他人肖像的使用,一定要取得公民的授权,否则,容易造成侵权行为。尤其在对人物做负面的报道时,美术编辑没有对照片做相应的模糊处理,侵害了事件当事人的隐私权。有时由于把关审核不严,使用了虚假照片,也侵害了照片当事人的名誉权。

    如某媒体报道公安部门扫黄打非行动,同时配发了新闻图片。而在现场看热闹的张先生碰巧被摄影记者摄入镜头。张先生认为,自己与涉黄人员站在一起的照片登报后,被家人、朋友误解,有口难辩,名誉受到侵害,于是将媒体告上法庭。

    5、刊用照片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些纪实类、生活类法、制类期刊在刊发稿件时往往要求配发当事人或其他相关照片,如果照片配发不当,或者图片与注释文字张冠李戴,也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二、编辑对侵权行为的防范

     1、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

    一要提高业务素质,加强道德自律。编辑是精神产品的把关人,肩负着调控舆论导向、把握舆论监督的重任。因此,崇高的道德修养是媒体从业者首先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编辑要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行,要尊重客观事实,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的责任。新闻性期刊和生活纪实类期刊,要严禁杜撰、制造虚假新闻,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大肆渲染报道他人隐私,对案件的报道要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报道要公正客观,尊重事实。

    二要增强法治意识。在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中,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媒体工作者更要懂法、守法,学会尊重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采访编辑出版和舆论监督。

 

   2、加强从业人员的著作权意识。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尊重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是编辑著作权意识的重要内容。就期刊编辑工作中常常涉及的作者享有的诸项著作权而言,期刊编辑的著作权意识应具体表现为注意尊重作者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转载权和摘编权以及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首先要认真核对作者的信息,及时和作者沟通,确保作者署名的正确性。对于合作作品,根据合作作者的约定确定先后顺序。没有约定的要按对作品的贡献程度大小确定署名先后顺序。编辑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得随意增删署名。编辑既不能出于编排方便而强制规定署名的人数,也不能擅自删除署名或者改变署名的先后顺序。遇有特殊情况时,只有在所有合作作者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期刊编辑才可以增删署名或者改变署名顺序。

    3.要保护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人身权的一部分,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编辑加工是一种创造性劳动,是使文章转变为精神产品的重要环节。编辑人员对文稿只有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权利。对撰写格式不规范的来稿,编辑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对其进行润饰加工。对于显而易见的政治性错误、事实性错误、常识性、逻辑性错误等方面的错误,要坚决予以改正,如纠正语法错误、纠正标点符号错误、纠正词语错误、纠正引文错误、修正体例上的混乱、调整零乱的层次结构。对于学术争鸣、讨论、观点、争论等方面的问题,只要作者论证充分,就要尊重作者的意见,不能够擅自修改和随意删节。但是对于一些科学性知识性以及涉及相关专业性方面的问题,如果编辑把握不了,可以请社外的专家学者审核,提出意见。

    对来稿内容需进行修改的文稿,编辑则一定要先征求作者的意见,然后再进行修改。编辑切忌擅自对作品内容的进行更改,进而影响作品的完整性。如果内容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也绝不能擅自修改,可与作者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作者让其修改。也可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由作者授权给编辑,编辑修改后,经作者认同。对审稿专家直接在原稿上进行了改动的稿件也应返给作者让其认可。

编辑还要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避免抄袭的作品。

 

   4、 保护其他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况下,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实际工作中,编辑要加强著作权意识,明确“合理使用”的含义。

 

   5、尊重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期刊社只有在获得作者授权后,才可以向电子出版者授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期刊社最好应与作者逐个签订授权合同。

   6、保护作者的获取报酬权

  编辑应充分尊重作者的获取报酬权,及时将稿酬支付给作者,不得以种种借口不发稿费。

    7、使用照片应审慎

     无论是将照片用于广告还是非广告,只要该照片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应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特别是要注意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竞合问题。一般而言,摄影者对照片享有著作权,而照片中的人物则享有自己的肖像权,通常情况下,出版者在使用人物照片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

     8、严格审核把关,防范其他法律风险的发生

      新闻性期刊、生活纪实类期刊、法制类期刊的报道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要对作品的真实性严加审核,杜绝含有不符合事实的内容的文章公开发表。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性期刊和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的生命。失实的报道容易给报道对象造成伤害,从而引发新闻侵权。不管作者或编辑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只要报道失实,就构成了行为上的过错,而这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四大要件之一。相反,报道内容客观真实正是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其法律依据是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要保证文章的素材来源真实、可靠、科学合法。编辑在审稿时要仔细核实单位名称、人的姓名等。还要向作者索要相关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采访或同意发表签名;相关的的录音和录像材料,和官司或者案件有关的,要能提供书面依据,如起诉书、判决书等。编辑应对这些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后方能采用,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尤其当文章涉及个人隐私时,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发表的书面许可,并对文章涉及当事人身份的有特定指向性的因素进行处理,比如使用化名、模糊个人特征、在地点上报道大范围模糊具体地点、对照片进行模糊处理等。

     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具体地讲,不能随意报道的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还包括法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强化文章的编辑技巧。期刊编辑部或者编辑少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观点和评论;在必须发表评论时,要慎重选择使用措辞,少使用带有侮辱性损害性的词语,多使用中性词,立场客观、不随意夸大、不随意抒情。当必须要给读者一个观点或涉及对案件的定性时,可以采访业内专业人士或专家,由他们表述观点。在批评报道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忠实地报告事实的全貌,对事件的各方面和各方观点都应有所关照,以显示至少表面的公平。

 

三、积极应对

    发生侵权纠纷时要积极应对。著作权法规定,发生侵权行为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认真调查事情经过,并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2、更正和答辩。对涉及自己的内容可以公开地提出说明或者提出异议,让公众作出判断。如果造成了侵权,要及时做出道歉。道歉有可能会挽回影响,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尊重。而更正,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形式之一,一般采用与刊载作品同样的方法予以更正,如在同样的版面,同样的位置刊登更正启事。

    3、积极应对诉讼。如果更正和道歉都无法和解而不得不对簿公堂时,则积极应对诉讼。

    4、寻求和解。如果可能败诉,则寻求和解,想办法采取一些措施挽回不利的影响,避免败诉的结局。

    5、停止侵害。一旦确认侵权行为成立,媒体负有停止侵害的义务。赔偿损失,停止发行有侵害内容的报刊、图书以及其他的出版物,尽可能收回已经发行的出版物,销毁尚未发行的出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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