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肇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的官员问责在当时对国人来说还颇感新鲜和罕见的话,那么现在官员问责则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道常见的风景线,日趋制度化。
官员问责制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继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之后,2005年3月国务院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失职要问责,不作为也要问责,官员头上的“责任”两个字越来越重,2006年1月开始实行的《公务员法》中更为明确的把问责的内容和引咎辞职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依法问责开始进入法定程序。
谁不负责任,谁就要为不负责任行为的后果负责,在这样的“问责”大背景下,对工作尽职尽责、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诚惶诚恐”也渐渐成为各级干部“为官”的心理常态。 不仅“贪官”要下课,庸官也要下课;不仅直接责任人员要负责,承担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也要负责;不仅违法犯罪的官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不构成违法犯罪但由于“官德”出问题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官员因在重大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受到追究的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出现了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的“庸官问责”新趋势,“出问题”的官员要受到追究,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庸官”也将面临被罢官去职的危险。
与贪官相比,庸官尸位素餐,碌碌无为,不贪污受贿,也没有酿成重大责任事故,其虽不像贪官那样直接吸食民脂民膏,但其食人民俸禄,花纳税人血汗钱,在其 位不谋其政,误国误民。而党纪国法对庸官一直没有具体的惩戒措施,顶多不过是不褒奖、不重用,庸官该加薪加薪,该升职升职,相关待遇“一个也不能少”。
2004年初,浙江省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万人问卷大调查活动,调查显示:群众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的要求比较迫切;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垄断行业。为此,浙江省委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在全国属首创,被引人注目地概括为“庸官问责”制。
所谓“庸官问责”制,是指拥有公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工作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懈怠权力的追究。在“平平庸庸并平平安安着”还有市场的今天,“庸官问责”制无疑给官场生态带来了新鲜的政治空气。
自浙江在全国率先建立“庸官问责制”以来,江苏、兰州、深圳、四川等地纷纷出台政策措施,相继掀起“治庸风暴”,机关干部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只不过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或者擅离岗位、办事拖拉,都可能被视为“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被打入“庸官”之列而受到追究。
“庸官问责”制贯穿了有权有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凸显了这样一种理念: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权为自己或与自己沾亲带故的少数人所用、所谋、所系,享用了这个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不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和庸官问责制应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 作为一个干部特别是主政一方的领导干部,要避免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的发生,避免自己被追究责任而丢官,就不能当“庸官”,必须改变作风漂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满足于一般号召,抓工作浮光掠影,搞检查蜻蜓点水的现象,就要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积极作为,以一流的工作业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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