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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辱母刺杀案”的聊城法院法官是蓝翔技校毕业的么?

(2017-03-30 21:16:52)
标签:

山东冠县

辱母杀人案

苏银霞

于欢

聊城法官

分类: 岁月人生随想
审判“辱母刺杀案”的聊城法院法官是蓝翔技校毕业的么?

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省冠县发生了一起触目惊心的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由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悉数还清地产商人吴学占的高利贷,吴学占唆使杜志浩率领十几名地痞流氓前去催债。他们将苏银霞控制到一间厂房办公室,当着苏银霞的面拉屎,将苏银霞按到抽水马桶里吃屎,将烟头故意蹭到苏银霞的胸部,强行脱下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鞋扣在苏银霞的嘴上。更有甚者,流氓杜志国竟然当着苏银霞儿子的面脱下裤子,将肮脏的下体塞到苏银霞的嘴里。面对这些奇耻大辱,苏银霞母子多次打110和市长热线报警。在警察们见辱不救的情况下,儿子于欢奋起反抗,持刀杀死侮辱自己母亲的杜志国,并刺伤其他几个罪犯。案件交到山东聊城法院进行判决,聊城法院的法官不但不处置吴学占及其打手们的流氓侮辱罪,反而判决抗击罪犯辱母的于欢无期徒刑。该案件经《南方周末》报道后,顿时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稍有一点伦理正义感的中国人都会站在苏银霞母子一边,认为于欢持刀救母是正义的行为,杀死侮辱母亲的杜志国是正义行为。全国的网民们同时认为,山东聊城法院的法官对此案的判决荒唐至极,甚至认为聊城法院的法官不是毕业于正规的政法大学,而是蓝翔技校毕业的。
为什么聊城法院的法官是蓝翔技校毕业的呢?因为他们作为法官,头脑太简单了,他们只知道最简单的“杀人偿命”的道理,却不知道什么人该杀,什么人不该杀。像这样的一桩涉及法律与人伦的案件,他们明显地忽略了伦理在案件中的作用,更不知道古今中外在这方面的判例。早在两千多年前,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礼记 檀弓上》   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子夏问孔子说:“应该如何对待杀害父母的仇人?”孔子说:“睡在草垫上,枕着盾牌,不做官,和仇人不共戴天。不论在集市或官府,遇见他就和他决斗,兵器常带在身,不必返家去取。”孔圣人将中庸,但是对待父母之仇,尚且有血性,何况于欢这样的一个青年呢?面对一帮流氓侮辱自己的母亲,他如果不挺身而出,那他简直就不配做一个男人。而聊城法院法官居然判保护自己母亲不受辱的于欢有罪,那简直跟一个厨师判案无疑,甚至连一个厨师都比聊城法官判得明白。面对流氓侮辱自己的母亲,恐怕只有聊城法官能够保持出奇的冷静。
     如果说孔子对待父母之仇定当全力来报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话,那么在宋代的确发生过一起朝廷审理“刺死辱母者”的案件。南宋初年出了一个状元叫王佐,行为很有操守,在朝廷的秘书省任校书郎。王佐还有一个弟弟叫王公衮,刚刚被提拔为吴江县尉。就在此时,王佐母亲的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于是,王公衮决定亲自出手抓捕盗墓贼。经过一番明查暗访,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然而,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王公衮得知侮辱母亲遗骸的罪犯才给判了一个挠痒痒一般的刑罚,“不胜悲愤”。于是王公衮来到罪犯关押的地方,手执尖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即便在现代法治国家,王公衮的行为通常也会归入暴力型“私力救济”的范畴,跟一般杀人罪行不太一样。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情理可悯”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王公衮的兄长王佐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不顾自己的仕途,决定设法营救。王佐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做“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张孝祥首先提出:“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张孝祥又说:“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张孝祥的意思是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曝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然后,张孝祥锋芒一转,指向审理嵇泗德案的绍兴府司法官:“狱成,而吏出之,使贼洋洋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宋代的这次著名的司法审判,经受了历史的考验,成为中国古代审理血亲复仇的典型案例。聊城法官居然对此案例浑然不知,居然做出让亲着痛、仇者快的判决,这不是毕业于蓝翔技校的法官又是什么?
      这是中国古代审理血亲复仇案,再看看当代美国的法官怎么处理辱亲复仇案。1984年,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一位叫做Jody的10岁小男孩多次遭到他的武术老师Jeff的强奸。事发后,这位武术老师被美国警方逮捕。但是Jody的父亲Gary无法忍受自己的儿子被老师强奸的精神创伤,决定亲自处死这个摧残幼童的恶魔。当罪犯Jeff 被警方押着走出机场时,Jody的父亲Gary 连开数枪,杀死了这个万恶的罪犯。这件事当时在全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然而,接下来法院的判决,却有点出乎意料...法院最初对Gary的判决是二级谋杀,但在无数民众与媒体的请愿与施压下,再加上当时心理专家评估Gary的心理状况,证明他执行犯罪时因为儿子长期被侵犯而产生严重心理偏差...最终,法院将罪名降低为误杀。而在各种衡量之下,法院又将判处Gary 5年的缓刑改为300小时的社区服务。负责这个案件的法官表示,这是一位愤怒的父亲为了自己儿子而犯的罪行,把他送进监狱,不会对任何人有好处。而他不认为他之后会再犯罪,因此予以轻判。这是美国涉及法律与人伦的案子,美国的法官同样让人伦的温情压倒了法律的冷酷。而山东聊城的法官对美国的这起著名审判一无所知,这种孤陋寡闻不能不令人把这些法官的教育背景归功于蓝翔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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