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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1)
(一)基本原则: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而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二)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二、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2)
三、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四、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五、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4):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表1.1
抗菌药物 |
肾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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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霉素、阿奇霉素等大环内酯类 利福平 克林霉素 多西环素 |
氨苄西林 阿莫西林 哌拉西林 美洛西林 苯唑西林 |
头孢哌酮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哌酮/舒巴坦 |
氨苄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
氯霉素 两性霉素B 异烟肼 甲硝唑 伊曲康唑口 服液 |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或略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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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素 羧苄西林 阿洛西林 头孢唑啉 头孢噻吩 |
头孢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呋辛 头孢西丁 头孢他啶 |
头孢唑肟 头孢吡肟 氨曲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美罗培南 |
氧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加替沙星 环丙沙星 |
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氟康唑 吡嗪酰胺 |
可应用,治疗量需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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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奈替米星 阿米卡星 卡那霉素 链霉素 |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静脉注射剂 |
避免使用,确有指征应用者调整给药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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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素 土霉素 |
呋喃妥因 萘啶酸 |
特比萘芬 |
不宜选用 |
注:* 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或按内生肌酐清除率(也可自血肌酐值计算获得)调整给药剂量或给药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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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抗菌药物 |
肝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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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素 头孢唑啉 头孢他啶 |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等氨基糖苷类 |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多粘菌素 |
氧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 |
按原治疗量应用 |
哌拉西林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羧苄西林 |
头孢噻吩 头孢噻肟 头孢曲松 头孢哌酮 |
红霉素 克林霉素 |
甲硝唑 氟罗沙星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 |
严重肝病时减量慎用 |
林可霉素 |
肝病时减量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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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霉素酯化物 四环素类 氯霉素 利福平 |
两性霉素B 酮康唑 咪康唑 特比萘芬 |
磺胺药 |
肝病时避免应用 |
注: * 活动性肝病时避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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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抗菌药物 |
不良反应 |
发生机制 |
氯霉素 |
灰婴综合征 |
肝酶不足,氯霉素与其结合减少,肾排泄功能差,使血游离氯霉素浓度升高 |
磺胺药 |
脑性核黄疸 |
磺胺药替代胆红素与蛋白的结合位置 |
喹诺酮类 |
软骨损害(动物) |
不明 |
四环素类 |
齿及骨骼发育不良,牙齿黄染 |
药物与钙络合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 |
氨基糖苷类 |
肾、耳毒性 |
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致血药浓度升高 |
万古霉素 |
肾、耳毒性 |
同氨基糖苷类 |
磺胺药及呋喃类 |
溶血性贫血 |
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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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FDA分类 |
抗微生物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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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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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性 |
青霉素类 头孢菌素类 青霉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氨曲南 美罗培南 厄他培南 |
红霉素 阿奇霉素 克林霉素 磷霉素 |
两性霉素B 特比萘芬 利福布丁 乙胺丁醇 |
甲硝唑 呋喃妥因 |
C. 动物研究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 |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氯霉素 克拉霉素 万古霉素 |
氟康唑 伊曲康唑 酮康唑 氟胞嘧啶 |
磺胺药/甲氧苄啶 氟喹诺酮类 利奈唑胺 |
乙胺嘧啶 利福平 异烟肼 吡嗪酰胺 |
D. 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受益多 |
氨基糖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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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受益 |
奎宁 |
注:(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以及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充分权衡后决定。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
(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