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的一个新闻很惹大伙的心,说是拆迁的“钉子户”与开发商斗争了两年,最后以获得380万元的补偿款后拆迁。
本财产是应该尊重和保护的,为了配合建设需要拆迁也必须有个合理的补偿,这个补偿至少包括原不动产的价值、该户曾经开饭店且有较大的名气,那么就有无形资产的价值、还有是几十年的老住户了,精神上肯定有不安全感及不稳定感等精神上的情绪,那么就有精神赔偿费,原不动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精神赔偿费这三项补偿是必须的。
就此事,有几点值得欣慰:
1,国民维权意识的苏醒,终于有人懂得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了;
2,终于惊动了全国的人民和官员、政府;
3,个别部门或者开发商终于不能因为某集团利益而为所欲为的破坏人民的利益了。
也有几个不和谐的地方:
1,称别人为“钉子户”,是对人权的不尊重,是对公民的侮辱!
2,为什么会“钉”两年?政府干什么去了,并对该项目的公益性和重要性产生怀疑!
3,国家法律还很不完善,需要加强;
4,我国的人权问题及公民的平等性还只是一句空话,人治的成分还很大。
只说这些,因为有很多话不能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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