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劳动合同中止”的现实实践
(2025-04-24 08:34:34)分类: 劳动杂谈 |
前 言劳动合同的中止问题在学理和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和法律效果,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认识和实践均未统一,现实中因“停薪留职”、“长期两不找”、“脱产学习”等引发的争议也较为常见,相关争议中,何种情况下构成劳动合同的中止、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中止时间段能否作为工作年限进行计算、中止情形消失后劳动关系如何恢复和终止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有鉴于此,本文从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出发,结合规范性文件和实践经验,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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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的制度依据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均没有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但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该文件在国家层面引入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并初步界定了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权利义务关系,即“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五)》中都有“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但在正式公布的文本中均删除了相关表述。在地方层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较早正式明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其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配套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12、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3、《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8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除上海外,北京、天津、江苏、安徽、辽宁以及青岛、西宁等省市也出台了地方性规定或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劳动合同的中止作出了相应规定,前述文件成为了各地在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时的直接依据。02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从上述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文件来看,根据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可以将中止的情形分为双方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两种,具体细分情形如下:1)双方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24条都将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之一。尽管最终版本删除了劳动合同中止的相关条款,但从上海、山东、江苏、宁夏等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来看,双方协商一致时,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从现实情况来看,在“停薪留职”、“脱产学习”等情况下,员工和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书面协议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另外,在“长期两不找”情况下,尽管双方未达成明确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合意,但从上海、北京、江苏等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来看,也可推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1131号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自2010年7月起至2018年4月长达近八年的时间内,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曾经对合同恢复履行作出积极努力,长期处于两不找的状态。作为企业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才能依法享有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待遇,康某某没有提供劳动,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单位原因未提供劳动,单位亦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的处理,可以认定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单方中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此处行文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从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文件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则直接将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当然情形进行列举。尽管表述存在不同,但从有利于员工的角度来看,可以都解释为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另外,有案例认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包括取保候审在内,并不限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如(2016)苏民申886号裁定载明:“王某某从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未到连云港某百货公司上班,应当视为劳动合同中止,连云港某百货公司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3)法定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从条文表述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服役期间的劳动合同属于法定中止情形,但其他企业员工并不当然适用。03
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工资及社保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员工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对员工实施管理,从前述国家和地方层面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工资。同样,从各地现行规定来看,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此处应当注意,由于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缺乏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部分法院认为,双方不应当发生社会保险关系、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如双方约定继续缴纳社保费用,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2)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员工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无明确规定,目前可查的地方性文件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都明确禁止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中止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现行版本未采纳该规定。各地方规定中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中止的最长期限,而是以中止情形消失作为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前提条件。从公开案例来看,由于“长期两不找”等情况的存在,劳动合同的中止客观上可达十几年甚至更久,对此司法机关也大多予以认可。如(2021)豫06民终1506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当事人高某于2000年12月回家待岗,后未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属于“长期两不找”的情形,应视为双方劳动合同中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中断计算该问题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且各个地方的规定也不统一。如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劳动合同中止之日至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与之相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5)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除军人服役的情形外,各地方基本上都认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工作年限不应连续计算。如(2022)苏09民终5088号判决载明:“该时间段袁某并未向盐城某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均未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2014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中止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04
劳动合同的恢复
由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间长短不一,中止情形消失后原劳动合同是否仍具备履行条件并不确定,因此,尽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0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等条款均认为中止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履行,但同时也明确了如无法履行或不具备履行条件的,则并不必然恢复。在劳动合同不具备恢复条件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之规定,以无过错辞退的方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05
文章总结
尽管国家层面尚无统一规定,但实践中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客观存在。从各地方的规定和司法案例来看,劳动合同的中止主要有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中止、法定中止三类原因,具体情形则涵盖了停薪留职、长期两不找、脱产学习、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依法服兵役等多种情况。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约定优先适用为原则,如无特别约定,则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及社保、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但是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年限中断、继续缴纳社保约定是否有效等问题尚缺乏统一认识,员工和用人单位均需认识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