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致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赔偿责任
(2024-12-26 08:57:53)分类: 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如下:
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申请人冯傲与被申请人大连淡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淡宁北京研发中心”)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产生纠纷。冯傲于2012年7月26日入职淡宁北京研发中心,并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覆盖至2015年7月26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冯傲于2015年3月17日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为伤残八级。
冯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淡宁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多项费用,包括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以及护理费。其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问题,冯傲认为淡宁北京研发中心未按照其实际工资标准(每月12500元)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他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朝阳社保管理中心依据淡宁北京研发中心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3878元,核付了冯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658元,而冯傲根据自己的工资标准计算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为94842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冯傲与淡宁北京研发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淡宁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冯傲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但驳回了冯傲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医药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冯傲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随后,冯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淡宁北京研发中心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这导致冯傲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因此,再审法院支持了冯傲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淡宁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冯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同时,再审法院驳回了冯傲关于医药费和护理费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为这两项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且已经社保机构核准、处理。
争议焦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果至关重要。针对您提供的案件背景,即再审申请人冯傲与被申请人大连淡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之间的劳动争议,争议焦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
-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是否存在争议。例如,再审申请人冯傲可能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更长,而被申请人则可能主张存续时间较短。
- 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及合法性: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再审申请人可能主张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则可能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二、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
- 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双方对被申请人是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存在争议。再审申请人可能主张被申请人未足额缴纳,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争议焦点可能在于差额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经济补偿金及工资支付
- 病假工资及支付情况:双方对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是否存在争议。再审申请人可能主张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而被申请人则可能主张已按规定支付。
-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焦点可能在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应当支付。
四、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上述主要争议焦点外,再审申请人还可能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如护理费、医疗费等,这些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及具体金额也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五、程序性问题
- 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被申请人可能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如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等。
- 证据问题:双方对证据的收集、提交及证明力可能存在争议。再审申请人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申请人则可能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或反驳。
综上所述,该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支付、其他诉讼请求以及程序性问题等多个方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最终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主要体现在对再审申请人冯傲与被申请人大连淡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之间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争议处理上。具体而言,裁判要旨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义务与责任:用人单位即大连淡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负有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将影响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且该影响无法通过行政途径完全救济,因此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计算与支付: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冯傲月工资标准及其实际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法院计算出了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该差额应由用人单位即大连淡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承担,并支付给冯傲。
- 再审程序的审查与改判: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对原一、二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冯傲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欠妥,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由大连淡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该差额。这一改判体现了法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纠正。
- 诉讼费用的分担: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结果,决定由冯傲和大连淡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各半负担。这一决定既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聚焦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受损的问题,展现了法律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评析: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本案中,大连淡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淡宁北京研发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因此,用人单位的缴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与支付
根据案件材料,淡宁北京研发中心在缴纳社会保险时采用了低于冯傲实际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导致冯傲在发生工伤后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远低于其应得数额。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冯傲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冯傲月工资标准及其实际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精确计算出了因未足额缴费而产生的差额,并依法判决由淡宁北京研发中心承担并支付该差额。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严格保护和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
三、再审程序的监督与纠错功能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最终由再审法院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并改判由淡宁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冯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这一结果充分展示了再审程序在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再审程序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理,以发现并纠正其中的错误和不当之处。本案的再审改判结果不仅维护了冯傲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四、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本案还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有益的启示。一方面,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力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应完善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和支付机制,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等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充分的补偿和保障。同时,还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它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通过对本案的评析和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与支付、再审程序的监督与纠错功能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等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