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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辞职的,也可以主张2N赔偿

(2023-09-15 08:04:10)
分类: 劳动杂谈

法律规定,用人单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理由都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给劳动者2N赔偿。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只用给予N补偿。

有些单位钻此法律漏洞,为低价或不补偿劳动者,单位不主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采取拖延支付或克扣工资、强制加班职或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劳动者是否只能主张N经济补偿呢?劳动者应怎样维权?

为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202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也即法律支持劳动者因为上述情况被迫辞职的,可以向单位要求2N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单位有以上情形的,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1.5N或2N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法,尤其是2020年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备了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赔偿标准和救济渠道,堵实了法律漏洞,明确了单位使用其他手段迫使劳动者辞职的2N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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