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违法辞退,诉求继续履行胜诉的,可诉求支付“履行前的工资”
(2023-08-17 08:22:27)分类: 劳动杂谈 |
某劳动者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理由为“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认为公司的做法属违法辞退,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诉求撤销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诉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注:直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年终奖、自己遭到违法解除期间垫付的社保费……等,同时诉求公司的唯一的股东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经审理,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公司的辞退为违法辞退(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约定了“录用条件”),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须向劳动者支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年终奖、社保费……等,且该公司的股东C公司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1日,Z某入职K公司,岗位为业务总监。
双方签订了《深圳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试用期为6个月。
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K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中并未对Z某的岗位设定工作目标或工作任务,也没有约定试用期考核应达到何种条件。
2018年11月30日,K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与Z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Z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Z某在深圳H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缴纳社保(注:Z某称,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只是社保代缴关系——避免社保中断)。
2019年1月24日,Z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撤销K公司作出的解除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K公司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被克扣的工资、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销费、工作补贴、加班费、社保费、公积金费、律师费等,且诉求K公司的唯一的股东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Z某
被申请人:K公司
Z某的仲裁请求:
1.撤销K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Z某与K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深圳市劳动合同》;
2.K公司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132092元(按照月工资33023元计算,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
3.K公司支付克扣的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8326.2元;
4.K公司支付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年终奖45394元;
5.K公司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871元;
6.K公司支付报销费用9484.8元;
7.K公司支付2018年7月1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作补贴12500元;
8.K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2528元;
9.K公司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用和公积金费用30944.36元(按照每月7736.09元计算,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
10.K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11.C公司对K公司的上述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裁决:
1.撤销K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K公司继续履行与Z某所签的《深圳市劳动合同》;
2.K公司支付Z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96841.6元;
3.K公司支付Z某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678.73元;
4.K公司支付Z某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年终奖15131元;
5.K公司支付Z某律师费5000元;
6.驳回Z某的其他仲裁请求。